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江仁池
江財銘
江財瑋
被 告 王縉賢(原名王維君)(已歿)
生前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樓(祐康護理之家)
上列原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縉賢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江仁池、江 財銘及江財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均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