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富誠
被 告 于中豪
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廷謙
上列被告于中豪及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
第68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富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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