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0年度,49號
TYDM,110,壢簡附民,49,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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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富誠
被 告 于中豪

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廷謙

上列被告于中豪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
第68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富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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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