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42號
TYDM,110,單聲沒,24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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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晞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
聲沒字第1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晞敏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716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郵票均屬偽造,故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 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晞敏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716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各1 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均屬偽票,確 定均屬偽造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集 字第1102710181號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頁),足認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偽造之郵票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0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偽票款式 面額(新臺幣) 數量 1 台灣博物館 5元 1張 2 台北故宮 5元 1張 3 西門紅樓 5元 1張 4 安平古堡 5元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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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