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78號
TYDM,110,單聲沒,17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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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經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 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 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含有「Nicotine」 成分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於同年6月16日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 起訴處分所附應履行之事項,緩起訴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 算1年,已於110年6月15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 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電子煙油,經送檢驗確含有「Nicotine」成分而屬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乙節,則有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26日FDA研字第1080030428號函暨 所附檢驗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物照片6張附卷可佐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下稱偵 卷】第25至29、33至37頁),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輸入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 見偵卷第69至70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電子煙油名稱 數量 1. 蓝帽MILKMAN(ICED LYCHEE)35MG 8瓶 2. HALO霞龙电子烟烟油TRIBECA(SMOOTH TOBACCO)50MG/ML 11瓶 3. HALO霞龙电子烟烟油eVo E-LIQUID(SPEARMINT CRISP&REFRESHING)50MG/ML 19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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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