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57號
TYDM,110,單禁沒,85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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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康洺(原名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
字第375、37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7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康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75、37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725號為不 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75、37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 272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經送鑑驗 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楊梅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年8月1日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42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 720號卷第28至33頁、第5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 案偵查卷宗第13至1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 第2697號卷第3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2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 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9.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9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38公克,檢鑑前淨重0.049公克,檢驗後淨重0.03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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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