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詒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4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訴字第522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 字第21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 之毒品,經檢驗後,檢出第四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件之附表 所示之毒品確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 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 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