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明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1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明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聲請人以110年度他字第6467號簽結在案,該案所查扣之 第三級毒品2-Fluoro-Deschloroketamine(淨重990.61公克)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N-Boc-Norketamine成分(淨重494.69 公克),均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5月20日調科壹字 第10823206210號鑑定書、108年5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 729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108年11月15日院臺法字第108003549 5號公告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 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 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 得不予銷燬。參諸其立法理由係鑑於持有及施用第三、四級 毒品均未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產生爭議,始予明定,係有意區別查 獲第一、二級毒品與查獲第三、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從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至於倘係查 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 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於民國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 重達20公克以上(109年1月15日再修正為持有第三、四級毒 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處 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此時因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該毒品方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而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 準此,查獲單純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 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該扣案之第三、四級毒品尚難認係刑法 第38條第1項所稱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應依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 非由裁判機關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刑事處分。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如附表所示自香港進口貨物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 所示成分,此有該局108年5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6210 號、同年6月5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729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參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467號卷第99、1 01頁),而被告為附表所示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及收貨人 ,經法務部調查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已據 聲請人以如附表所示貨物所含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N-Boc-Norketamine成分,係於查獲後始經公告列為第三 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且被告亦堅詞否認自香港進 口如附表所示貨物來臺,復查無被告與收貨地址、收貨電話 之申登人或使用人有何關連,乃簽結該案等情,業經本院核 閱全卷無訛。是如附表所示貨物既未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 ,縱所含2-Fluoro-Deschloroketamine、N-Boc-Norketamin e成分,已於108年11月15日、同年6月11日分別經行政院公 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見同上他卷第 103-107頁),然因本案查獲時(即行為時)持有含2-Fluoro -Deschloroketamine、N-Boc-Norketamine成分之物,既無 刑事罰,且遍查全卷,亦乏如附表所示貨物所含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之鑑定資料,依前開說明,本件查獲之如 附表所示貨物,即非屬應依刑事程序沒收之違禁物。從而, 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 進口快遞貨物申報資料 收貨人 收貨地址 收貨電話 鑑定結果 1 108 年5月12日 報單號碼:CX080G5WQ369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納稅義務人:白明宗 白明宗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0號 0000000000 送驗結晶檢品1包,經檢驗含2-Fluoro-Deschloroketamine成分,淨重990.61公克(驗餘淨重988.18公克,空包裝重16.10公克) 2 108 年5月24日 報單號碼:CX080C47G327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 納稅義務人:白明宗 白明宗 桃園市○○區○○街0段0000號 0000000000 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N-Boc-Norketamine成分,淨重494.69公克(驗餘淨重493.44.18公克,空包裝重13.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