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068號
TYDM,110,單禁沒,1068,202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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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春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6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4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04 公克),經送鑑 定之結果,檢出海洛因類陽性,屬第一級毒品無訛,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34、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扣案粉末1 包屬被告曾春福所有,經送驗鑑定認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004公克),現扣於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真實性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民國109年1 月12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市○○區○○街000號沙爾德聖保 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5條 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相符,本 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1 只,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 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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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