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立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立苹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凌晨1 時 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380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1 年5 月14日晚上11時40分許 ,在桃園縣八德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街 000號前 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違禁物,前經該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聲沒字第222 號向本 院聲請沒收,然本院102 年度聲沒字第1584號裁定卻未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爰依法再次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 6 月2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規定,自 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 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 規定。而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 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 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 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 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 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 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而就第一、二級毒品,固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所規 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惟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係針對毒品犯罪之特別規定,屬刑法之特別法 ,故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相關犯罪及沒收設有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業於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其修正目的係 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定排除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以期使毒品犯罪沒收繼續 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是就毒品犯罪之 沒收,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 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規定情形下,始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 法之規定。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修 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 燬之。
四、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鑑定 報告1 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 訛。再被告郭立苹於101 年5 月15日凌晨1 時10分許為警採 尿前回溯96小時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 度毒聲字第6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1 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380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而被告於101 年5 月14日晚上11時 40分許,在桃園縣○○市○○街000 號前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前曾經該署檢察官以 102 年度聲沒字第222 號向本院聲請沒收,然本院 102年度 聲沒字第1584號裁定確實漏未諭知沒收銷燬,亦有上開聲請 書、裁定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檢驗 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 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備註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 含包裝袋毛重0.3 公克,驗餘毛重0.278 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101 年5 月16日出具之實驗編號D-12950 號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