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 請人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1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3 年 度毒偵緝字第1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而 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結晶顆粒4 包(驗前合計毛重3.4 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57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8/17 UL/201 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結晶 顆粒4 包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 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 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 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結晶顆粒 4 包(驗前合計毛重3.4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8/17 UL/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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