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106號
TYDM,110,侵訴,106,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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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峰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33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 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 之加重強制猥褻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相關妨害性自主 犯行,足認有再犯之虞,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 押在案等情,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三、被告另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1504號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10日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9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 該署檢察官110年執字第11682號、11682號之1執行指揮書附 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應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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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