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洪偉峻
被 告 張友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7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友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交易字第374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