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儒
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安可
選任辯護人 簡詩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家豪(原名林員平)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5562 、26280 、320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邱奕儒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罪名、宣告刑及追徵」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罪名、宣告刑及追徵」欄所 示之刑及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追徵部分併執行 之。
貳、黃安可部分:
一、黃安可犯如附表編號5 至14「罪名、宣告刑及追徵」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 至14「罪名、宣告刑及追徵」欄所 示之刑及追徵。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肆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追徵 部分併執行之。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六三三零公克,包 裝袋壹個)沒收銷燬;扣案之SONY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號SIM 卡壹張)、IPhone6 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
參、林家豪無罪。
事 實
一、邱奕儒、黃安可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邱奕儒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販賣毒品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 ㈡黃安可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 ,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販賣毒 品如附表編號5 至11所示(附表編號10之毒品交易,係利用 不知情之林家豪交付毒品予買家;附表編號8 之毒品交易, 因遭遇員警盤查而未遂)。
㈢黃安可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所管制之禁藥,不得持 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轉讓禁藥如附表編號12 至14所示。
㈣案經員警查獲黃安可後,經黃安可供出毒品來源為邱奕儒, 循線查獲邱奕儒;並扣得黃安可用以如附表編號8 所示毒品 交易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6330公克,包裝袋1 個,下稱前揭扣案毒品),以及供本案交易毒品、轉讓禁藥 所用之SONY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IPhone6 行動電話1 支(下合稱前揭扣案手機)。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邱奕儒、黃安可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被告邱奕儒、黃安可及 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同意上開證據具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39 、310 頁),而被告邱奕儒、黃安 可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應認前揭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邱奕儒、黃安可及其等辯護人對此部分之 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邱奕儒、黃安可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36 、308 頁,本院卷二 第92、144-148 頁,被告邱奕儒、黃安可偵查中自白之出處 ,則見附表「卷證資料」欄引用之警詢、偵訊筆錄),並有 如附表各編號「卷證資料」欄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邱奕儒、黃安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依被告 邱奕儒、黃安可之自白及前揭證據資料,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邱奕儒、黃安可本案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邱奕儒、黃安可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7 月15日起生效施行。
2.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4 條第2 項、第 17條第2 項分別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 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 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 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 下罰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
3.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第2 項均提高併科罰金法定刑上限,該條第2 項更提高有 期徒刑之上限;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增 列被告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 正前即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 第17條第2 項規定論處。
㈡論罪:
1.被告邱奕儒部分:
核被告邱奕儒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及 同法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2 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 、3 、4 )。被告邱奕儒為販賣毒品而持有毒品之行為,應為各次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黃安可部分:
⑴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編號5-11)部分: ①核被告黃安可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 至7、9 至11),及同法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附表編號8 )。被告邱奕儒為販賣毒品而持有毒品 之行為,應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②起訴書論罪欄固漏未記載適用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法條, 惟起訴書附表編號8 業已載明「因警盤查而未遂」之事實, 且此部分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卷一第308 頁),並予 被告黃安可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卷第309 頁),當無礙於 被告黃安可防禦權之行使;又此係起訴書漏未記載適用法條 ,並無變更公訴意旨起訴法條之情況,當無引用刑事訴訟法 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說明。
⑶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編號12-14)部分: 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 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併屬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第2 項列管之第二級管制藥品。當甲基 安非他命不合於管制藥品列管之要件時(即不具備阻卻違法 事由),自屬兼具第二級毒品與禁藥之性質,故行為人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 種法 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基於單一行為處罰一次性之原 則,與禁止重複評價及充分評價不法之誡命,應依「重法優 於輕法」之法理,擇一處斷。是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 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 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因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 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較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自應擇較重 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 意旨參照)。
②經查,被告黃安可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各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予證人陳宇志,依陳宇志偵查中之證述,各僅有約1 公克之 數量等語(108 他4368卷二第83-85 頁),亦無證據證明轉 讓之各次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且陳宇志為成年男性,自無 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加重處罰規 定,是被告黃安可前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應依藥事法 規定處斷。
③核被告黃安可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至被告黃安可於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 命之行為,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 毒品構成要件互相合致,然因上開所述法條競合關係後適用 之結果,無從單就其等持有毒品之犯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故依法律適用 整體性原則,自無庸再論述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是否為轉讓之高度行為吸收之問題。
④公訴意旨固未論以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惟 此漏未論及之部分,與公訴意旨所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有法條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黃安可 上開罪名(本院卷二第146 頁),並給予被告黃安可表示意 見之機會,已無礙被告黃安可之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間接正犯與罪數
1.被告黃安可利用不知情之林家豪遂行附表編號10之毒品交易 ,為間接正犯。
2.被告邱奕儒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3.被告黃安可所犯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各次轉讓禁藥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邱奕儒、黃安可均以累犯加重:
⑴被告邱奕儒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 第140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拘役40日,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8 年2 月1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一第51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邱奕儒本 案所犯與前揭經執行之案件,均屬毒品犯罪,足認被告邱奕 儒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罪刑相當原則,認有加重其刑之 必要,故除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辯護人固為被告邱奕儒之利益辯稱不應適用累犯 規定加重等語(本院卷一第238 頁),惟依前揭說明,尚難 憑採。
⑵被告黃安可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後,於106 年 5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7-29 頁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犯罪事 實一㈡、㈢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黃安可本案所犯與前揭 經執行之案件,均屬毒品犯罪,足認被告黃安可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基於罪刑相當原則,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故除販 賣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 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辯護人固為被告黃 安可之利益亦辯稱不應適用累犯規定加重等語(本院卷二第 159-161 頁),惟依前揭說明,礙難憑採。 2.被告黃安可就附表編號8 之犯行,因未遂減刑: 被告黃安可就附表編號8 之犯行,客觀上已著手實施販賣第 二級毒品犯行,然因遭遇員警盤查而不能完成買賣,為未遂 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邱奕儒、黃安可本案犯行均因偵審自白減刑: ⑴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邱奕儒就犯罪事實一㈠、被告黃安可 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各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按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 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經依法規競合之 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2 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黃安可就犯罪事實一㈢所 示各次犯行,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亦均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4.因供述查獲上手減刑部分:
⑴被告黃安可得就此減刑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至 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黃安可犯罪事實一
㈡,及犯罪事實一㈢中附表編號14部分,係其為警查獲後,於 警詢時供出被告邱奕儒為其毒品來源,檢警因而查獲被告邱 奕儒販賣毒品予被告黃安可之犯行,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 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 年10月16日之 函文及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71 、173 頁) ,是被告黃安可就犯罪事實一㈡,及犯罪事實一㈢中附表編號 14之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並審 酌被告黃安可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罪情節、 所生危害皆非輕微,不宜免除其刑,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又犯罪事實一㈢中附表編號14部分轉讓禁藥之犯行,雖係適 用藥事法論罪,惟既得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依同一法理,自無不得適用同法第 1 項減輕其刑之理,附此說明。
⑵被告黃安可不得就此減刑部分:
被告黃安可就犯罪事實一㈢編號12、13部分之犯行時間,均 在被告邱奕儒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其之前, 是被告黃安可此部分犯行之毒品來源,與被告邱奕儒本案經 查獲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難認相關,此部分當無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
⑶被告邱奕儒雖供稱其毒品來源均係向「顏如松」購得等語, 惟並無因被告邱奕儒之供述查獲「顏如松」犯行一節,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11月12日函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109 年11月16日之函文及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 稽(本院卷一第275 、277 、281 頁),自無從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5.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⑴被告邱奕儒犯罪事實一㈡中附表編號2之犯行,有所適用: ①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 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 者,販賣毒品之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 盤供應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 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 會之程度自屬有異,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 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②被告邱奕儒犯罪事實一㈠中附表編號2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犯行,對於社會及國民健康之危害固屬嚴重,然其本案 經查獲所販賣海洛因之數量、所得利益非鉅,難認已屬於大 盤供應者,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 刑,然就此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 當原則,當有情輕法重之情況,爰就此部分之犯行,依刑法 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③被告邱奕儒、黃安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及被告黃安 可另所犯轉讓禁藥部分,適用前揭減刑規定遞減其刑後,法 定刑已大幅減輕,已無情輕法重之情,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 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不符, 自均無再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邱奕儒、黃安可 及其等辯護人就此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減刑,礙難 憑採。
6.被告邱奕儒、黃安可有前揭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 加後(遞)減之(惟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 加重)。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奕儒、黃安可違反國家 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知悉其等所販售者為法所禁止之 毒品,且亦知該等毒品戕害身心,對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一 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社會治安非淺,竟仍為犯罪事實一 ㈠、㈡所示各次販賣犯行,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氾濫猖獗,且被 告黃安可更多次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如犯罪事實一㈢所示 ,助長毒害、藥害情節非輕,應予非難;衡酌被告邱奕儒、 黃安可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邱奕 儒、黃安可各次販賣毒品種類、金額、次數等犯罪情節,及 被告黃安可轉讓禁藥之犯罪情節,其被告邱奕儒、黃安可之 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94、15 3 頁)、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 告刑及追徵」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邱奕儒、黃安可就犯 罪事實一㈠至㈢各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均相似之情形,就被告邱奕儒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壹 ,並就被告黃安可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 ,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貳之一所示。
㈥沒收
1.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黃安可因附表 編號8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經扣得前揭扣案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前 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 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2.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 揭扣案手機為被告黃安可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經被告黃安可於審理中陳述明確(本院卷二第141-142 頁) ,當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3.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邱奕儒、黃安可如附表編號1-7、9-11 所示販賣毒品犯行,各取得如附表編號1-7、9-11「價金」 欄所示,業經認定如前,而前揭所得並未扣案,且販賣之時 間距今已久,應已與被告邱奕儒、黃安可本身固有之金錢混 同,性質上無從就原始犯罪所得為沒收,應屬刑法第38條之 1 第3 項所稱不能沒收之情形,爰宣告追徵被告邱奕儒、黃 安可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追徵」欄所示。又 被告邱奕儒固辯稱被告黃安可就附表編號1-4 所示毒品交易 均欠帳等語(本院卷一第119 、238 頁),惟考量被告邱奕 儒與被告黃安可間交易次數非少,若被告邱奕儒未能取得被 告黃安可各次賒欠之毒品價金,何得為本案多次毒品交易, 是被告邱奕儒此處所辯亦不足採信,附此說明。 4.另就被告黃安可如附表編號5-7交易毒品所使用之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已存在,且因 販毒者為免遭追查,會時常更換毒品交易所用手機,堪認該 等手機應已滅失,且考量開啟沒收程序之成本、效益,亦難 認就此有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就此爰不予宣告沒收。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家豪基於與被告黃安可共同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 表編號10所示之毒品予附表編號10所示之人,因認被告林家 豪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 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 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參、本院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林家豪固坦承確有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為被告 黃安可運送物品與證人林仕翰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販 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與其辯護人答辯略以:被告黃安可係 交給被告林家豪1 個信封袋,請被告林家豪交給林仕翰,但 被告林家豪並沒有看到被告黃安可包裝毒品之過程,並不知 道該信封袋裡面之物品,因此被告林家豪為被告黃安可送物 品與林仕翰時,並不知道該物品內含毒品等語(本院卷一第 165 、238-239 頁,本院卷二第155-156 頁)。二、經查,證人即被告黃安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以:伊是在林家 豪家樓上,因林仕翰之前幫伊在臻愛汽車旅館開房間付錢, 所以這次林仕翰就沒有拿錢給伊,伊也確實沒有自林家豪拿 到任何錢;伊是用牛皮紙袋裝毒品後封起來,拜託林家豪幫 伊拿下去,林家豪並沒有看到伊裝袋,伊是包好後才交給林 家豪;當時因為伊在打電動,也已經吸食毒品,林家豪剛好 要去超商買點數,伊跟林家豪說樓下有一臺白色車子,叫林 家豪順便幫伊拿下去,林家豪跟林仕翰並不認識;林家豪沒 有問伊說裡面是什麼東西,因為伊跟林家豪的哥哥很好,伊 拜託林家豪幹嘛,叫他買東西、買飲料、買什麼,林家豪都 直接去,伊是跟林家豪說「你要下去,你就順便幫我拿下去 」;伊在警詢及檢察官那邊時,都說林家豪知道信封裡面裝 的是毒品等語,是因為伊知道林家豪也有吸毒、販毒,伊以 為林家豪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53-69 頁)。是依照被告黃 安可前揭證述,被告黃安可係先將毒品裝至牛皮紙袋內封好 ,因被告林家豪剛好要出門,因此請被告林家豪順便將該紙 袋交付給林仕翰,而林仕翰並沒有交付現金給被告林家豪,
是被告林家豪是否知悉前揭紙袋內所裝之物品確為毒品、是 否知悉林仕翰與被告黃安可是在進行交易,均非無疑義。從 而,被告林家豪辯稱不知道該紙袋內裝有毒品等語,並非全 然無據。
三、觀諸林仕翰與被告黃安可間當時之監聽譯文,亦未見被告黃 安可向林仕翰表示要請他人交付毒品之內容,是被告黃安可 前揭證稱:林家豪剛好要去超商買點數,伊跟林家豪說樓下 有一臺白色車子,叫林家豪順便幫伊拿下去等語,與前揭監 聽譯文所示情節亦屬相符。
四、又林仕翰於當時是否有交付被告林家豪金錢一節,林仕翰於 偵查中證稱:林家豪就將毒品給伊,伊將2000元交給林家豪 等語(108 偵25562 卷二第52頁)。被告林家豪於偵查中則 陳稱:黃安可先是說林仕翰要還錢,伊是先拿錢才又拿信封 袋給林仕翰等語(108 偵25562 卷二第53頁)。被告黃安可 則證稱此次交易之對價,是林仕翰以為其付汽車旅館房錢之 方式折抵,被告林家豪並無交付錢給伊等語如上。是林仕翰 於本案時間,是否有交付現金予被告林家豪,被告林家豪是 否得藉此得知被告黃安可販賣毒品予林仕翰,而與被告黃安 可具備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一節,實未能證明至無合理懷疑 之程度。
五、又被告黃安可於警詢、偵查中,固曾證稱:被告林家豪應知 悉該紙袋內為毒品等語(108 他4368卷一第66、89頁),惟 被告黃安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家豪並沒有看到伊裝袋, 伊是包好後才交給林家豪,是因為伊知道林家豪也有吸毒、 販毒,伊以為林家豪知道等語如上。是依照被告黃安可之證 述,被告林家豪並未目見該紙袋內之物品,被告黃安可是因 為被告林家豪其他毒品相關犯罪,推測被告林家豪知悉紙袋 內為毒品。從而,被告黃安可前揭證詞,亦不足以證明公訴 意旨所示被告林家豪犯行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六、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事證尚有上開合理懷疑,依據前述 說明,應為被告林家豪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本案經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賣家 買家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價金 卷證資料 罪名、宣告刑及追徵 1 邱奕儒以手機軟體LINE通訊 黃安可以手機軟體LINE通訊 108年5月3日22時許後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B室 2萬4,000元 一、邱奕儒108年8月29日警詢筆錄(108偵26280卷一第8-9頁)⒉ 二、邱奕儒指認通訊軟體LINE對話手機翻拍照片(108偵26280卷一第11-17頁、第105-111頁)⒊ 三、邱奕儒109年2月6日偵訊筆錄(108偵26280卷二第53-56頁)⒋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090035833號函(108偵26280卷二第63頁) 五、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8偵26280卷二第65-68頁)⒍ 六、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6-157頁;108偵25562卷一第14-15頁;108偵26280卷一第34-35頁;108偵32082卷第34-35頁)⒎ 七、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74-175頁;108偵25562卷一第40-41頁;108偵26280卷一第60-61頁)⒏ 八、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9-210頁)⒐ 九、黃安可指認邱奕儒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97頁;108偵25562卷一第83頁;108偵26280卷一第103頁)⒑ 十、黃安可指認通訊軟體LINE對話手機翻拍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98-199頁;108偵25562卷一第85-91頁;108偵26280卷一第11-17頁、第105-111頁) 邱奕儒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追徵。 2 邱奕儒 黃安可 108年5月間 桃園市○○區○○○路000號 7,000元 邱奕儒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追徵。 3 邱奕儒 黃安可 108年5月底 桃園市○○區○○○路000號 4萬8,000元 邱奕儒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追徵。 4 邱奕儒 黃安可 108年5月底 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4,000元 邱奕儒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追徵。 5 黃安可行動電話0000000000 詹堯棠行動電話0000000000 108年4月17日12時至13時許後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倉庫 1,0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19頁;108偵26280卷一第38-39頁;108偵32082卷第38-39頁)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6月21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88頁背面)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68頁;108偵25562卷一第34頁;108偵26280卷一第54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7-208頁)⒍ 六、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⒎ 七、詹堯棠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108偵25562卷一第166-167頁)⒏ 八、詹堯棠108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36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追徵。 6 黃安可行動電話0000000000 詹堯棠行動電話0000000000 108年5月15日12時至13時許後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倉庫 1,0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19頁;108偵26280卷一第38-39頁;108偵32082卷第38-39頁)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6月21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88頁背面)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68頁;108偵25562卷一第34頁;108偵26280卷一第54頁) 五、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7-208頁)⒍ 六、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⒎ 七、詹堯棠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108偵25562卷一第166-167頁)⒏ 八、詹堯棠108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36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追徵。 7 黃安可行動電話0000000000 詹堯棠行動電話0000000000 108年5月29日12時至13時許後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倉庫 1,0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19頁;108偵26280卷一第38-39頁;108偵32082卷第38-39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6月21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88頁背面)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68頁;108偵25562卷一第34頁;108偵26280卷一第54頁) 五、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7-208頁)⒍ 六、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⒎ 七、詹堯棠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108偵25562卷一第166-167頁)⒏ 八、詹堯棠108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36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追徵。 8 黃安可以臉書訊息軟體(FacebookMessenger)聯繫 詹堯棠以臉書訊息軟體(FacebookMessenger)聯繫 108年6月12日13時許後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天下大觀社區中庭 1,5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4-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2-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2-34頁;108偵32082卷一第32-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4-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7-19頁;10偵26280卷一第37-39頁;108偵32082卷第37-39頁) 三、黃安可108年6月21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88-88頁背面、第90頁)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67-168頁;108偵25562卷一第33-34頁;108偵26280卷一第53-54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7-208頁)⒍ 六、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⒎ 七、黃安可指認108年6月12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77-182頁;108偵25562卷一第43-53頁;108偵26280卷一第63-73頁)⒏ 八、黃安可108年6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二第159-1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21-127頁;108偵26280卷一第143-149頁)⒐ 九、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⒑ 十、黃安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108偵25562卷一第145頁;108偵26280卷一第167頁)⒒ 十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偵25562卷一第147頁;108偵25562卷二第9頁;108偵26280卷第169頁)⒓ 十二、黃安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108偵25562卷一第14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71頁)⒔ 十三、黃安可108年安字第1775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偵25562卷二第7頁)⒕ 十四、黃安可108年保字第7829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偵25562卷二第15頁)⒖ 十五、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偵26280卷一第141頁) 十六、詹堯棠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72-73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165-167頁)⒘ 十七、詹堯棠108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74-7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69-171頁)⒙ 十八、詹堯棠108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35-36頁)⒚ 十九、簡玉英108年6月15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79-79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137-138頁;108偵26280卷一第159-160頁)⒛ 二十、簡玉英桃園市政府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一第80-83頁;108偵25562卷一第129-135頁;108偵26280卷一第151-157頁) 二十一、108年6月21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一第84-8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39-143頁;108偵26280卷一第161-165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9 黃安可行動電話0000000000 林仕翰行動電話0000000000 108年5月13日23時30分許後至同年5月14日 桃園市○○區○○街000號臻愛汽車旅館301房 2,0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5-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3-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3-34頁;108偵32082卷第33-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5、66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19、22頁;108偵26280卷一第39、42頁;108偵32082卷第39、42頁) 三、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68-170頁;108偵25562卷一第34-36頁;108偵26280卷一第54-56頁)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8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⒍ 六、黃安可指認108年5月13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83-185頁;108偵25562卷一第55-59頁;108偵26280卷一第75-79頁)⒎ 七、黃安可108年6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二第159-1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21-127頁;108偵26280卷一第143-149頁)⒏ 八、黃安可108年保字第7829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偵25562卷二第15頁)⒐ 九、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偵26280卷一第141頁)⒑ 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0008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08偵25562卷一第159-160頁)⒒ 十一、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8他4638卷一第25-2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61頁)⒓ 十二、牌照號碼E5-101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8他46638卷二第117頁;108偵25562卷一第207頁;108偵32082卷第97頁)⒔ 十三、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⒕ 十四、林仕翰108年7月4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89-92頁;108偵25562卷一第179-182頁;108偵32082卷第69-72頁)⒖ 十五、林仕翰10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51-52頁、54頁、108偵32082卷第153-154、156頁)⒗ 十六、林仕翰108年7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二第95-9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5-186頁;108偵32082卷第75-76頁)⒘ 十七、林仕翰指認108年5月13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97-101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7-191頁;108偵32082卷第77-81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追徵。 10 黃安可行動電話0000000000 林仕翰行動電話0000000000 108年5月16日23時08分許後 桃園市○○區○○街0巷0號前 2,0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5-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3-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3-34頁;108偵32082卷第33-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6-66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1-22頁;108偵26280卷一第41-42頁;108偵32082卷第41-42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6月21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89頁)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70-171頁;108偵25562卷一第36-37頁;108偵26280卷一第56-57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8頁)⒍ 六、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⒎ 七、黃安可指認108年5月16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一第68-71頁;108他4638卷二第186-189頁;108偵25562卷一第25-31、61-67頁;108偵26280卷一第45-51、81-87頁;108偵32082卷第23-29頁)⒏ 八、黃安可108年6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二第159-165頁;108偵25562卷一第121-127頁;108偵26280卷一第143-149頁)⒐ 九、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⒑ 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0008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08偵25562卷一第159-160頁)⒒ 十一、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8他4638卷一第28-29頁;108偵25562卷一第163頁)⒓ 十二、黃安可108年保字第7829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8偵25562卷二第15頁)⒔ 十三、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偵26280卷一第141頁) 十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一字第1090002105號函(108偵32082卷第131頁)⒖ 十五、108年5月16日刑案現場照片(108偵32082卷第135-138頁)⒗ 十六、林仕翰108年7月4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92-93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2-183頁;108偵32082卷第72-73頁)⒘ 十七、林仕翰10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52、54頁;108偵32082卷第154、156頁)⒙ 十八、林仕翰108年7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二第95-9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85-186頁;108偵32082卷第75-76頁)⒚ 十九、林仕翰指認108年5月16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03-109頁;108偵25562卷一第193-199頁;108偵32082卷第83-89頁)⒛ 二十、林家豪108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108偵32082卷第7-9頁) 二十一、林家豪109年2月24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53-54頁;108偵32082卷第155-156頁) 二十二、林家豪指認108年5月16日刑案現場照片(108偵32082卷第23-29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追徵。 11 黃安可以手機軟體LINE與聯繫 邱創順以手機軟體LINE聯繫 108年6月11日18時許後至19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天下大觀社區13樓 1,500元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5-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2-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3-34頁;108偵32082卷第33-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5、68頁;108偵25562卷一第19、22頁;108偵26280卷一第39、42頁;108偵32082卷第39、42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71-172頁;108偵25562卷一第37-38頁;108偵26280卷一第57-58頁)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8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26280卷一第43-4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⒍ 六、黃安可指認108年6月11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90-193頁;108偵25562卷一第69-75頁;108偵26280卷一第89-95頁)⒎ 七、108年6月11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27-131頁;108偵25562卷一第225-229頁)⒏ 八、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⒐ 九、邱創順108年7月1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19-121頁;108偵25562卷一第209-211頁)⒑ 十、邱創順108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108偵25562卷二第37頁)⒒ 十一、邱創順108年7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二第123-124頁;108偵25562卷一第213-213頁背面)⒓ 十二、邱創順指認與黃安可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25頁;108偵25562卷一第215頁) 黃安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追徵。 12 黃安可 陳宇志 108年4月23日23時許後至同年4月24日10時32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倉庫 無償轉讓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5-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3-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3-34頁;108偵32082卷第33-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5、66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19、22頁;108偵26280卷一第39、42頁;108偵32082卷第39、42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72頁;108偵25562卷一第38頁;108偵26280卷一第58頁)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8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⒍ 六、黃安可指認108年4月24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94-195頁;108偵25562卷一第77-79頁;108偵26280卷一第97-99頁)⒎ 七、陳宇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他4638卷二第27頁)⒏ 八、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二第31-36頁) 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8年6月27日職務報告(108他4638卷二第45頁)⒑ 十、陳宇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08他4638卷二第47頁)⒒ 十一、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08他4638卷二第49頁)⒓ 十二、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及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108他4638卷二第51-53頁)⒔ 十三、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55-57頁)⒕ 十四、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及親友通知書(108他4638卷二第61-63頁)⒖ 十五、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⒗ 十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0041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08偵25562卷一第157-158頁)⒘ 十七、陳宇志108年6月28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1-19頁)⒙ 十八、陳宇志108年6月28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69-71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1-233頁)⒚ 十九、陳宇志108年6月28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83-85頁)⒛ 二十、陳宇志指認本人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37頁) 二十一、陳宇志108年6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368卷二第75-76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7-238頁) 二十二、陳宇志指認108年4月24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77-79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9-240頁) 二十三、郭志豪108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1-24頁) 黃安可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13 黃安可 陳宇志 108年4月28日21時許後至同年4月29日12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倉庫 無償轉讓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5-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3-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3-34頁;108偵32082卷第33-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5、66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19、22頁;108偵26280卷一第39、42頁;108偵32082卷第39、42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72-174頁;108偵25562卷一第38-40頁;108偵26280卷一第58-60頁)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8-209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⒍ 六、黃安可指認108年4月29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195-196頁;108偵25562卷一第79-81頁;108偵26280卷一第99-101頁)⒎ 七、陳宇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他4638卷二第27頁)⒏ 八、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二第31-36頁)⒐ 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8年6月27日職務報告(108他4638卷二第45頁)⒑ 十、陳宇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08他4638卷二第47頁)⒒ 十一、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08他4638卷二第49頁)⒓ 十二、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及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108他4638卷二第51-53頁)⒔ 十三、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55-57頁)⒕ 十四、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及親友通知書(108他4638卷二第61-63頁)⒖ 十五、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⒗ 十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0041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08偵25562卷一第157-158頁)⒘ 十七、門號0000000000監聽譯文(108他4638卷一第12頁背面)⒙ 十八、陳宇志108年6月28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1-19頁)⒚ 十九、陳宇志108年6月28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69-73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1-235頁)⒛ 二十、陳宇志108年6月28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83-85頁) 二十一、陳宇志指認本人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37頁) 二十二、陳宇志108年6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368卷二第75-76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7-238頁) 二十三、陳宇志指認108年4月29日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79-81頁;108偵25562卷一第241-243頁) 二十四、郭志豪108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1-24頁) 黃安可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14 黃安可 陳宇志 108年5月7日22時30分許後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倉庫 無償轉讓 一、黃安可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55-156頁;108偵25562卷一第13-14頁;108偵26280卷一第33-34頁;108偵32082卷第33-34頁)⒉ 二、黃安可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一第65、66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19、22頁;108偵26280卷一第39、42頁;108偵32082卷第39、42頁)⒊ 三、黃安可108年8月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72-174頁;108偵25562卷一第38-40頁;108偵26280卷一第58-60頁)⒋ 四、黃安可108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08-209頁)⒌ 五、黃安可108年6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638卷一第67-67頁背面;108偵25562卷一第23-24頁;108偵32082卷第43-44頁)⒍ 六、陳宇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他4638卷二第27頁)⒎ 七、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108他4638卷二第31-36頁)⒏ 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8年6月27日職務報告(108他4638卷二第45頁)⒐ 九、陳宇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08他4638卷二第47頁)⒑ 十、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08他4638卷二第49頁)⒒ 十一、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及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108他4638卷二第51-53頁)⒓ 十二、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55-57頁)⒔ 十三、陳宇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及親友通知書(108他4638卷二第61-63頁)⒕ 十四、黃安可販毒交易清冊(108他4638卷二第203頁;108偵25562卷一第9頁;108偵26280卷一第183頁)⒖ 十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0041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08偵25562卷一第157-158頁)⒗ 十六、門號0000000000監聽譯文(108他4638卷一第15頁、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⒘ 十七、陳宇志108年6月28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11-19頁)⒙ 十八、陳宇志108年6月28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69-73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1-235頁)⒚ 十九、陳宇志108年6月28日偵訊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83-85頁)⒛ 二十、陳宇志指認本人照片(108他4638卷二第37頁) 二十一、陳宇志108年6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他4368卷二第75-76頁;108偵25562卷一第237-238頁) 二十二、郭志豪108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8他4638卷二第21-24頁) 黃安可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