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原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4號
TYDM,109,壢原交簡附民,1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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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范錦玲高群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弘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97號),經原
高群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高群富於民
國109年8月29日死亡,後於109年9月29日由原告高群富之妻范錦
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陳報(
補正)狀1紙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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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