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66號
TYDM,108,附民,766,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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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6號
原 告 孫耀勝
被 告 黃佳塍(原名黃源浩

唐道軍




賴禹廷


陳政赫
陳佳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1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黃佳塍唐道軍賴禹廷陳政赫陳佳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佳塍(原名黃源浩)被訴之加重詐欺等案件(10 8年度訴字第91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諭知 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孫耀勝為告 訴人,已於108年12月9日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 經由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10 年10月18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108年度訴字第919號卷七 第17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 本件原告對被告黃佳塍唐道軍賴禹廷陳政赫陳佳澤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參照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移送之意旨,以合議之



組織裁定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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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