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莊先勝
代 理 人 張沛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莊先勝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 110年6月1日 5,145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