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07號
SCDV,110,除,30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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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鑫呈工程行曾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 光復分行 110年6月15日 506,100元 R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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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