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16號
SCDV,110,訴聲,16,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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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曾錦茂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相 對 人 曾堃
曾東妹
曾威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以新臺幣2,567,628元或同面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 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相對人曾堃鈿、曾東妹同為被繼承人曾蓮興之子女 ,相對人曾威榤為對人曾堃鈿之子。被繼承人曾蓮興所有如 附表一之土地,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3日起陸續遭相對人 曾堃鈿、曾東妹以贈與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其二人共有, 其中1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威榤曾蓮興於109年12月16日 死亡,相對人侵害曾蓮興全體繼承人權益,聲請人已依民法 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起 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聲請人為免相對人於訴訟期間,將系爭土地移轉第三 人,依同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准就系爭房地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並經 調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於前開訴訟事件依民法第767條等規 定請求相對人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曾蓮興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案訴訟繫屬中主張之訴訟標的, 包括所有權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即係基於物權關係,且該



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自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
㈡、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事實及所附證物,雖已為本案請求之釋明 ,惟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就系爭不動 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讓 該不動產之虞,為擔保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可能受損害,故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乃規定法院得命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 後為登記。復基於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處 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故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酌定是否命供 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 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參見立法理由)。 衡酌本件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可能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 或利用系爭房地所受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3,600元,本件係得上訴第 三審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 事通常程序之審判期間於第一審不得逾越1年4月,第二審不 得逾越2年,第三審不得逾越1年,而本件本案訴訟於110年1 2月2日繫屬本院,聲請人起訴即為本件聲請,故本案訴訟自 聲請人為本件聲請起至第三審判決確定,加計送達等作業時 間約需4年6月;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本件相對人延後 處分或利用系爭不動產所可能受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約為2, 567,628元【計算式:11,163,600元5%4.6年=2,567,62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因認本件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 之擔保金以2,567,628元為適當。
㈢、基上,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為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要件尚無不符,爰依同條第7 項規定命聲請人以2,567,628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准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另為使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內容較詳盡 ,俾第三人可資判斷是否為交易,併依同條第8項規定,載 明本件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一:




1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75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威榤名義。 2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6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3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0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4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7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5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6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5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7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87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8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3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9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48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10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12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1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63平方公尺)、現登記曾堃鈿、曾東妹名義。

附表二: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相對人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曾蓮興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訴訟標的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公同共有之物上請求權。 原因事實 聲請人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曾堃鈿、曾東妹未得曾蓮興同意,擅自將前開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曾堃鈿、曾東妹曾威榤名下,侵害曾蓮興全體繼承人之權益,聲請人以曾蓮興繼承人之身分,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曾堃鈿、曾東妹曾威榤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附表一土地予曾蓮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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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