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金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84號
SCDV,110,訴,98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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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主參加原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炳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秦淑珍等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
主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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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