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黃茂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楊永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