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7號
SCDV,110,補,1177,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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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劉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上列原告劉林秀枝與被告曾郁淳尹綮璿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
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
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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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