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61號
SCDV,110,補,1161,202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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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洪村騫
洪村山
共同訴訟代 林則奘律師
理 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8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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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