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10年度,1668號
SCDV,110,竹小調,1668,202112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調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李美玉
相 對 人 林書平
法定代理人 林炫男
洪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同一事件已經新竹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 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據此,本 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