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0年度,712號
SCDV,110,竹小,712,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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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71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黃永仁
被 告 張建新(即車號000-000號之車主)(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 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問題。若於「起訴前 」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殊無上開規定之適 用。準此,倘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無權利能力,無當事人 能力,且不生補正之問題,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 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車號000-000號車 主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在卷 可參,而上開車號之車主為「張建新」,此有公路監理電子 閘門資料在卷可憑,是原告以「張建新」為被告提起本件訴 訟無疑,惟「張建新」業於起訴前之110年2月9日死亡,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訴訟繫屬前 死亡,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 補正之事項,本院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原告之起 訴,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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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