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邱柚寧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侓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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