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651號
SCDV,110,票,65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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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游玉萍
相 對 人 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合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票字第00065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6年2月13日 1,000,000元 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14日 CH353756 002 106年2月13日 1,000,000元 108年3月13日 108年3月14日 CH353758 003 106年2月13日 1,000,000元 108年4月13日 108年4月14日 CH353759 004 106年2月13日 1,000,000元 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4日 CH35376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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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