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5號
SCDV,110,破,5,202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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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彭宜齡(原名彭琇鎂)

相 對 人 孫祥崴原名孫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新臺幣(下同)974,103元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30萬元, 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相對人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上有設定第三人合 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960萬元,系爭不動產鑑價後僅5,550,270元,不足清償優先 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而無拍賣實益,聲請人無奈只好聲請改 發債權憑證。是相對人不但積欠聲請人鉅額款項,更積欠合 迪公司購買遊覽車的鉅額款項,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已至 為明灼,聲請人既為債權人之一,而債務人又無力清償債務 ,為此,依破產法第1條、第57、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 人破產等語。
二、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 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 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 ,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1 、 3 款、第97條、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破產程序為債 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 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 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 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 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 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 ,故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仍應以裁定駁回 破產宣告之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974,103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30萬元及自108 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 ,經聲請強制執行全數迄未受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 7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家親聲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108年 度竹北簡字第229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08年 8月20日新院平108司執文字第16155號債權憑證等件為憑( 見本院卷第15至47頁),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109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其所得為11 6,954元,名下有系爭不動產,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 分局110年8月3日北區國稅竹北綜字第1102197929號函暨其 所附相對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13至117頁 )。其次,經本院向相對人投保之壽險公司查詢,相對人對 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5,470元之保單債權,亦經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10日以全球壽(保全 )字第1100810002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第121、123頁)。 再者,系爭不動產前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經鑑價結果 為5,550,270元乙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7 月3日新院平108司執文字第16155號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 第49頁),是相對人可供清償債務之財產,即為附表資產核 算之價額5,672,694元。此外,相對人除積欠聲請人債務外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4之系爭不動產為合迪公司設定 擔保債權金額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此有聲請人所提 合迪公司於另案函覆之資料(含系爭不動產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撥款明細、收款明細)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51至65頁),俱見系爭不動產顯然不足清償抵押權人 之抵押債權,則系爭不動產經抵押權人行使別除權後,已無 餘額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㈢、次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 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64條、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 ,第84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同法第128 條)。是如 宣告破產,必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又「左列 財產為破產財團: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 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法第82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附表編號3、4所示系爭不動產雖設有抵押權,然既 為相對人所有,依上開規定,於宣告破產時自應列為破產財 團。至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參考依財政部110年2月1日台財 稅字第10904650720號令所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9 年度執



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1 條規定,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案件 係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 %計算收入標準,依此計算之結果,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約需510,542元(計算式:5,672,694×9%= 510,542,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破產監查人亦為破產程序 所需備,監查人報酬既準用破產管理人報酬,則兩者之報酬 之需即逾100萬元,遠逾附表編號1所示109年度所得給付總 額116,954元,及編號2所示保單解約金5,470元。而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系爭不動產,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後 ,尚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另名下僅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109年 度所得給付總額116,954元及5,470元為相對人保險契約終止 後保險公司擬給付之金額,已如上述,堪認其所有之財產, 於扣除上揭財團費用後,並無餘額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不能 清償任何破產債務,聲請人尚無於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 此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揆諸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旨趣, 即難認本件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編號 資產清冊 現值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度所得 116,954元 2 保單(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470元 3 新竹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4,931,355元 4 新竹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618,915元 合計:5,672,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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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