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錫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何品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錫欽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 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 、第151條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 總額新臺幣(下同)43,095,014元(見本卷第39頁),其中 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數額約39,895,014元,聲請人前於本 院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最大債權銀行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告知其積欠銀行債權 本金已高達約1,300萬元,縱以本金提供15年無息之分期方 案,每月亦需還款7萬多元(見調解卷第145頁),而聲請人 現年73歲,每月固定收入僅有安老津貼與勞保年金,聲請人 實無能力負擔清償,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為此,爰依消債
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有日盛銀行110年9月15日陳報狀、聲請人1 10年9月16日陳報狀、11月16日清算聲請狀、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附於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6號調解案卷及本案卷 內可稽(見調解卷第141、145頁、本卷第15、47頁),經核 屬實,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 立。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 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 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收入及支出部分:
⒈聲請人名下有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 07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MVD-5789機車、郵局存 款2,128元、3筆現存個人保單(國泰人壽保險保單2筆,截 至110年7月23日止,保單解約金約607,447元;南山人壽保 險保單1筆,截至110年7月6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約1,628元 )、投資10筆(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唐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天擎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262號109年 9月8日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汽機車行車執照、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 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統一證券存摺明細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本院依職權調查 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 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在卷為證(見本卷第23-27、49、55、57 、61-63、79、83、99、101-105、143-164頁),是聲請人 名下尚有可充清算財團分配之財產,先予敘明。 ⒉聲請人為37年出生,現年73歲(見本卷第45頁),每月僅領 有安老津貼3,000元、勞保年金24,874元,另每年10月領有 重陽禮金2,000元,業據提出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在卷為 證(見本卷第85-99頁),則本院暫以28,041元(計算式:3 ,000元+24,874元+2,000元÷12月)作為計算債務人每月可處 分所得之依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5,946 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0年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5,946元(110年度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覽表,見本卷第185頁),則本件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為15,946元,洵堪認定。
㈢、聲請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由其每月收入28,041元,扣除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5,946元觀之,雖餘12,095元可供清償, 惟聲請人陳報積欠日盛銀行無擔保、無優先權之保證債務數 額已達39,895,014元、何品皜之有擔保債務約3,200,000元 (見本卷第39頁),其名下固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 ,惟因系爭土地曾經債權人日盛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因 拍賣無實益,業經發債權憑證結案,惟假扣押執行並未撤回 ,系爭土地繼續查封中,聲請人無法自由處分,此有本院10 9年度司執字第6262號109年9月8日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卷第49、57頁),且系爭土地已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於何品皜,故系爭土地是否得以順利換價,抑或換 價後是否足以清償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已非無疑;另聲請人 名下雖有107年出廠之汽機車、郵局存款、3筆現存個人保單 、投資10筆,惟其財產價額,亦不足清償上開債務數額。本 院審酌聲請人為37年出生,現年73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及其收入財產、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 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處於 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依其年齡、勞力、收 入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 尚有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107年出廠之汽機車、郵局 存款、3筆現存個人保單、投資10筆,業如前述,可充清算 財團,應有清算實益。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自應准許,並依首揭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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