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48號
SCDV,110,法,48,202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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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8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慈寶安全衛生環境科學暨社會福利教育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章
代 理 人 張德欽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慈寶安全衛生環境科學暨社會福利教育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章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財團法人慈寶安全衛生環境科學暨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所示。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非訟事件法第46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內容為將捐助金額自 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修正為1,000萬元,原裁定所述與 上開內容相反,蓋原裁定附表所載「修正前條文」及「修正 後條文」之記載,應係「修正後條文」及「修正前條文」之 誤,為此提起抗告。
三、爰審酌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暨修正 前之捐助章程、勞動部准予同意備查函等件,抗告人捐助章 程係修正第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該條涉及設立基 金總金額之變更,核其內容係就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 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 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抗告 人於原審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條文第5條為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 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 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5條 本會由蕭增寶、捐資社團法人、張正明蕭昶青蕭昶欣蕭昶芳陳桂英徐書慧呂瑩珍等九人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正(名冊、金額如附件)。捐助人應於本會完成法院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法人所有。 前項非營利設立基金及後續設施建構與研究發展等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5條 本會由蕭增寶、捐資社團法人、張正明蕭昶青蕭昶欣蕭昶芳陳桂英徐書慧呂瑩珍等九人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正(名冊、金額如附件)。捐助人應於本會完成法院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法人所有。 前項非營利設立基金及後續設施建構與研究發展等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經104年01月07日核定:累積為壹仟貳佰萬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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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