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571號
SCDV,110,家非調,571,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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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林梓芸


相 對 人 林恩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
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320元(詳如附
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含相對人第一順位所有扶養義務人)
及其等之戶籍謄本(包括兩造及相對人之所有子女之戶籍謄
本,相對人若有配偶亦應提出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
省略)。
(二)聲請人應提出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
(三)說明相對人現時之身體狀況及有無意識能力,可否到庭陳述
意見。
(四)另按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
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4條第3款、第1
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
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次按因
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受扶養
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
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
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
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
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
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
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查相對
人為聲請人之胞兄,本件是否有聲請之必要,亦請詢問免費
之法律諮詢(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以利於本件
聲請程序之進行。
三、相對人則應提出其之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件:
按相對人居住於新竹縣地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09年度新
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6,661元,為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之標準;又相對人為85年5月2日生,現年25歲,依據109年
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55.76歲,因其平均餘
命已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3,199,320元(計算式:26,661×12×10=
3,19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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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