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52號
SCDV,110,司促,7952,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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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竺即徐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5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16,564元(其中計息本金15,436元) 95.2.21~110.7.19 19.8 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0.7.20~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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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