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74號
SCDV,110,司促,7774,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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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債 權 人 林棋龍
陳冠佑
呂進龍
馮元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當事人和解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調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 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移調字第8號調解成立, 有債權人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調解成立之 民事和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 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 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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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