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534號
SCDV,110,促,3534,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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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通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非以債務人收受本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2027號執行命令後未聲明異議,亦未依 執行命令辦理為據。惟查,本件債務人為執行程序之第三人 ,對於執行命令未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僅生強制 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之權利,並非對債務人取得債權,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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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通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