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486號
SCDV,110,促,3486,202112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48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紫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紫琪苗栗縣竹南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