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375號
SCDV,110,促,3375,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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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楊博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博清金都星電子遊戲場業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1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其為獨資經營金都星電子遊戲場業 之負責人,如何有依支付命令請求自己給付薪資等款項實益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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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