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美溪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通仕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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