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92號
SCDM,110,附民,292,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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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吳兩平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
被 告 劉貴雄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易字第41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貴雄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14 號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以前開案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  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  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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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