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吳兩平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
被 告 劉貴雄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易字第41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貴雄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14 號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以前開案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 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 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