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 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1月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 楊偉杰業已與告訴人周品妤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 案傷害之告訴,是認本案被告所涉傷害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 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