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0年度,771號
SCDM,110,竹簡,771,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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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喬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4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喬任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喬任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凌晨4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號之笑傲江湖KTV經國店第212號包廂內,基於毀損之 犯意,以不明方式損壞上開包廂內大理石桌,足以生損害於 笑傲江湖KTV經國店。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喬任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86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5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本案所 犯之罪與前案罪質不同,且前案係於入監執行4日後即改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尚難遽認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故認被 告本案所為雖為累犯,但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 本刑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毀損他人財物,欠 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 罪所生之損害、犯後尚未給付賠償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516號
  被   告 楊喬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喬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竹交簡字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10 日4時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之笑傲江湖KTV經國店( 即豐功特餐飲娛樂,下稱笑傲江湖KTV經國店)第212號包廂 內,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損壞由該店副理黃信斌所管領上 開包廂內大理石桌,足生損害於笑傲江湖KTV經國店,嗣經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笑傲江湖KTV經國店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喬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笑 傲江湖KTV經國店告訴代理人黃信斌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警員 偵查報告、協議書、遭毀損物品暨現場照片4張、豐功特餐 飲娛樂商業(變更)登記函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前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意旨裁量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馮品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紀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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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