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0年度,54號
SCDM,110,竹簡,54,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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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JUN BO(中文名:陳俊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撤緩偵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AN JUN BO(即陳俊寶)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TAN JUN BO(下稱中文名:陳俊寶)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無實際交易網路購 物商品(無實際交易真意之標的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真意, 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8年5月6日晚上6時7分許,以網際網路登入其向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帳號「gogilar_03467」, 於「Insane21-Japan(PA00000000)」賣場向於該賣場刊 登販售之賣家鍾懿威佯稱欲購買其賣場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商品,致鍾懿威誤信為真,並將商品寄送至陳俊寶 所指定之超商,詎陳俊寶於108年5月10日收到商品後,即 將鞋盒外包裝拆封取出球鞋,再封箱復原封好拍照通知鍾 懿威,以私訊方式向鍾懿威偽稱僅收到空箱,並要求鍾懿 威取消交易,且稱因家裡等因素,希望鍾懿威先將款項退 回云云,鍾懿威即再依對方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1 600元至陳俊寶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且因該筆交易取消,鍾懿威未獲撥款 ,陳俊寶即以上開方式取得上揭財物。
(二)於108年9月9日上午10時46分許,以網際網路登入其向樂 購蝦皮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帳號「invokerqwer_322」, 於「CHOOSE_Sneakers(DAVID-CHEN123)」賣場向於該賣 場刊登販售之賣家鍾懿威佯稱欲購買其賣場上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之商品,致鍾懿威誤信為真,並將商品寄送至陳 俊寶所指定之超商,詎陳俊寶於108年9月15日收到商品後 ,將附表一編號2商品(價格)欄所示之ADIDAS品牌菲董聯



名球鞋之鞋盒外包裝拆封取出球鞋,再封箱復原封好拍照 私訊鍾懿威,訛稱就附表一編號2商品(價格)欄所示之A DIDAS品牌菲董聯名球鞋1雙僅收到空箱要求退款云云,並 稱會將所收到商品退回,而將附表一編號2商品(價格) 欄所示之福箱及上揭球鞋空盒寄回,惟因鍾懿威察覺有異 通知蝦皮客服處理並未退款,陳俊寶因而未能順利取得以 上揭訛稱內容所要求退貨款項而不遂。
(三)於108年9月13日晚上9時56分許,以網際網路登入其向樂 購蝦皮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帳號「pongduahaii_1220」, 於「Insane21-Japan(PA00000000)」賣場向於該賣場刊 登販售之賣家鍾懿威佯稱欲購買其賣場上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商品,致鍾懿威誤信為真,並將商品寄送至陳俊寶 所指定之超商,詎陳俊寶於108年9月20日收到商品後,將 附表一編號3商品(價格)欄所示之編號2.3.所示之球鞋2 雙之鞋盒外包裝拆封取出球鞋,再封箱復原封好拍照私訊 鍾懿威,訛稱就附表一編號3商品(價格)欄所示之編號2 .3.所示之球鞋2雙均未收到商品要求退款云云,並稱因另 一雙球鞋尺寸不合會一併退回,而將空盒及尺寸不合之商 品退回,惟因鍾懿威察覺有異通知蝦皮客服處理並未退款 ,陳俊寶因而未能順利取得以上揭訛稱內容所要求之退貨 款項而不遂。(另尺寸不合退款部分已經鍾懿威陳俊寶 另行處理退款事宜)。
嗣經鍾懿威察覺有異,並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鍾懿威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鍾懿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事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 成功」之截圖影印資料等各1份。
(四)鍾懿威與被告之交易購買商品明細及訊息對話紀錄截圖資 料共69張。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示,係 犯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因就被告犯行誤以接續犯論,而未記載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顯有誤會)



(二)上揭3次犯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時間與(二 )、(三)所示時間相距甚久,又就(二)、(三)所示 ,雖實際上刊登商品販售之告訴人均為鍾懿威,然賣場並 不相同,被告於警詢時並曾稱第二筆交易的賣家本有意要 退款,但因其同時進行第三筆交易詐騙,第二筆交易與第 三筆交易之賣場好像認識、他們發現有異均未退款等語( 見偵卷第7頁),且其就此部分收到商品及私訊各該賣場 (實際上均為鍾懿威)之時間亦不同,顯然被告之第二筆 、第三筆交易均係分別起意為之,其就前揭3次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以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認被告應屬接續犯顯有誤會。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已著手於詐欺取財 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貪圖小利,竟分 別以上揭方式詐取告訴人鍾懿威財物得逞或未果,不僅就 既遂部分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實已經有害交易秩序 、破壞一般人於網路平台交易時之信任關係,所為應予非 難,兼衡被告已坦認犯行,於偵查中並已經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且付訖和解金(有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 卷可稽)之犯後態度,並考量犯罪之手段、所得財物之價 值、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本次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此 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五、沒收:
又被告已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經支付賠償金,已如前 述,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敘明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時間 買家帳號 商品(價格) 1 108年5月6日晚間6時7分許 「gogilar_03467」 1.ADIDAS 品牌全黑球鞋1雙 (4,680元) 2.ADIDAS 品牌全白球鞋1雙 (4,480元) 3.NIKE品牌白紅球鞋1雙 (2,680元) 2 108年9月9日上午10時46分 「invokerqwer_322」 1.ADIDAS品牌菲董聯名球鞋1雙(6,980元) (此為詐欺標的) 2.ADIDAS NMD POD品牌福箱1個(2,499元) 3 108年9月13日晚間9時56分 「pongduahaii_1220」 1.ADIDAS品牌黑白球鞋1雙(3,580元) 2.ADIDAS品牌球鞋1雙(8,980元)  (此為詐欺標的) 3.ADIDAS品牌球鞋1雙(2,880元)  (此為詐欺標的) 4.ADIDAS品牌長褲1件 (1,780元) 5.THE NORTH FACE口罩1個(58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一) TAN JUN BO(即陳俊寶)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二) TAN JUN BO(即陳俊寶)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三) TAN JUN BO(即陳俊寶)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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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