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0年度,3號
SCDM,110,易緝,3,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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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杰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巴黎第六區00樓之00
選任辯護人 趙常皓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17號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被害人O○○、子○○、Q○○、天○○、R○○○、丁○○、庚○○、Y○○、壬○○、郭明興、a○○、U○○支付附表三編號1至11、13「緩刑條件」欄所示之款項,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7年9月間起,與吳定謀吳定謀所涉詐欺部分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71號判決確定)參 與綽號「大成」、「達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自97年9 月12日間起,由該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以如附表一「詐欺方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被 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各使其等陷於錯誤,各於附表 一「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一「遭騙金 額」欄所示之款項至甲○○所屬詐欺集團所持用之附表一「匯 入之帳戶」欄所示之各該帳戶後,即由甲○○、吳定謀前往提 領款項,或由吳定謀指示吳如卿前往取款(吳如卿所涉詐欺 部分業經臺灣高院以100年度上易字1697號判決確定),甲○ ○並從其等所提領詐欺金額總數之1%作為酬勞,剩餘之款項 則由綽號「大成」之人指示甲○○、吳定謀以無摺存款或匯款 之方式,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由吳定謀當面交付給



「大成」。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後,為警於98年1月21日持 本院搜索票,前往吳定謀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二、案經子○○、K○○、宇○○、天○○、卯○○、M○○、F○○、申○○訴由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本案被告甲○○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 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 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 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 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具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號卷【下稱易緝卷】第33 7頁、第425頁、第427頁),復經證人即被害人I○○、O○○、 亥○○、e○○、宙○○、戊○○(原名吳○○)、W○○、子○○、未○○、 K○○、H○○、L○○、V○○、宇○○、Q○○、天○○、歐○○、巳○○、Z○○ 、R○○○(起訴書誤載為傅○○)、丁○○、c○○、丑○○、B○○、庚 ○○、Y○○、A○○、卯○○、T○○、D○○、M○○、甲○○、F○○、C○○( 原名陳○○)、G○○、孫○○、申○○、己○○、E○○、壬○○、辛○○、 郭○○、d○○、S○○、a○○、X○○、戌○○、U○○、N○○、b○○、午○○ 、黃○○、J○○、乙○○、寅○○、地○○、丙○○、玄○○、辰○○、P○○ 等人於警詢時指述在卷(卷證位置參見附件:壹證人部分) ,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定謀之供述或證述(卷證位置參見 附件:壹證人部分)得以相互勾稽,並有如附件:貳書證所 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6 、18、22、24、25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 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該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 39之4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 訂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 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 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 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刑 度由銀元1,000元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並增訂刑法第339之 4條規定,將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條件之詐 欺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 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論以刑 法第339之4條第1項論罪科刑,比較後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 告較有利,是就被告上開行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 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本案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共同被告 吳定謀吳如卿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間,及就附表一編 號19以外之其他詐欺取財犯行,與共同被告吳定謀及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等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均論以 共同正犯。
 ㈢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 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查被告與共同被告吳 定謀,暨其等所屬之該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1、15、 19、22、49之犯行,均係分別於各該時間,接續使被害人L○ ○、告訴人天○○、被害人R○○○、丑○○、N○○匯款至該詐欺集團



成員等控制之不同銀行帳戶,惟各次被害之對象同一,且時 地尚稱緊密,足見被告與共同被告吳定謀,暨其等所屬之該 詐欺集團成員應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是各該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各論以接續犯 ㈣再者,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該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 、時間、地點均不同,顯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 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斯時正值青年 ,竟與共同被告吳定謀參與綽號「大成」、「達哥」等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依指示 領取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金融卡,或持之提領各該詐欺贓款 ,與共同被告吳定謀、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無辜 被害人等、告訴人等之金錢,其所為除造成被害人等、告訴 人等財產法益嚴重受損外,亦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 ,嚴重干擾社會秩序,其行為當難認有何可取之處,再被告 於本案審理階段,經本院撤銷羈押同意借提執行後,旋即易 科罰金出監,隨後出境,經本院通緝多年後始到庭應訊,一 度逃避刑責,所為同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 於本案審理之前後階段,均有與到庭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 人等、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和解(各該調解、和解內容詳如 附表三所示),又其就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 、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和解筆錄內容,關於第1期款項之給 付,依卷內事證雖均係由共同被告吳定謀出面匯款或轉帳, 然被告暨其辯護人確有提出100年1月31日存款明細(存款人 收執聯)照片、100年10月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匯出匯款單筆查詢紀錄影本、100年10月3日聯邦商業銀行匯 出匯款傳票影本照片各1份(見易緝卷第356頁、第358頁、 第380頁)為據,說明其各有於上開時間存入或匯款各新臺 幣(下同)20萬元、20萬元、30萬元予共同被告吳定謀之帳 戶,則被告暨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亦有分擔部分和解款項之 支出等語,應非無稽,至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 錄、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和解筆錄之尾款部分,除附表三編 號5、12部分,被告業已為部分或全部之清償外,就其他無 法確定共同被告吳定謀是否已經清償或確定未清償部分,即 附表三編號1至11、13該欄位所載之款項共289,151元部分, 被告亦表示有意願借款來履行該等內容等語(見易緝卷第43 1頁),顯示其現確有決心面對司法,並積極補償被害人等 、告訴人等,足徵其現今之犯後態度良好,另衡以被告自承



現無業、依靠先前存款、家人幫助維生、未婚無子女之家庭 經濟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易緝卷第430頁)暨其 於本案參與分工之程度、各該和解或調解履行狀況等一切情 狀,認應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 物」欄所示之刑,並參酌其所涉各罪之犯罪手法類似、時間 相近,如單純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 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各就宣告有期徒刑、罰金部分 ,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被告前僅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 度易字第1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8月1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最近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見易緝卷第448頁至第450頁)附卷憑參,且犯後已坦 承犯行,並積極地與到庭之被害人等、告訴人等達成調解、 和解,亦有分擔部分或直接支付各該和解款項,業如前述, 而姑不論其曾交付共同被告吳定謀70萬元部分,其於本院審 理中自行支付附表三編號5、12、14至22之被害人等、告訴 人等部分之款項亦達236,452元,更有意願承擔本院98年度 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和解筆錄尚 未清償或未確定是否清償之尾款部分之履行,是本院斟酌上 情,認被告確有誠意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告訴人 等之損失,足見其應有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 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  以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然為使被告深切反省,具備正 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兼及維護被害人等、告訴人等之 權益,本院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 切記取教訓,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 於本判決確定後3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又考量附表三 編號1至11、13之被害人O○○、告訴人子○○、被害人Q○○、告 訴人天○○、被害人R○○○、丁○○、庚○○、Y○○、壬○○、郭○○、a ○○、U○○均曾與被告成立和解或調解,而各該和解、調解之 尾款部分,衡諸其中之被害人R○○○、a○○、或附表三編號12 之被害人戌○○均曾表示未獲清償(見易緝卷第337頁之1、第 323頁),是為顧及其等之權益,加以被告亦有意願履行支 付各該款項,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將上開調 解筆錄、和解筆錄尾款扣除已經確定清償之餘額,即附表三 編號1至11、13「尚未確定是否清償(或確定未清償)之餘 款數額」欄之金額,列為緩刑條件,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之2年內向附表三編號1至11、13之被害人O○○、告訴人子○



○、被害人Q○○、告訴人天○○、被害人R○○○、丁○○、庚○○、Y○ ○、壬○○、郭○○、a○○、U○○支付「緩刑條件」欄所示之各該 款項。至被告之辯護人雖具狀表示似不宜以向現未到庭之被 害人等、告訴人等支付款項作為緩刑條件等語,然卷內實存 有前揭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先前履行之各該匯款帳戶資料, 各該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正本亦載有當事人之相關資料,是 應無辯護人所疑慮之該等情形,併予敘明。
 ㈦此外,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自不待言。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前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惟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 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 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 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 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 規定。
 ㈡關於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至第5項、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⒉再者,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 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 奪財產權之問題,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始終自承本件擔任車手收取的報酬 為提領款項的1%等語(見98偵2117卷一第52頁,易緝卷第33 7頁),核與共同被告吳定謀於羈押調查程序中供稱:被告



負責試卡,提領款項,他的報酬是提領款項的百分之6,這 是我跟被告對分,大概3天到1星期結帳,從我們所領騙得款 項提領出來扣,但是被告會幫我還債,所以他實拿百分之1 或2等語(見98聲羈13卷第4頁至第5頁)大致相符,是堪信 被告擔任本案車手之報酬應為其等經手詐欺贓款1%,而本案 被告與共同被告吳定謀,暨其等所屬之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詐欺附表一之各該被害人等、告訴人等於本案所得之詐欺款 項總額為2,686,055元,則被告於本案所分得之報酬應為26, 860元,衡諸被告自身於本案直接賠償被害人等、告訴人等 之款項顯已逾上開報酬之數額,則揆諸前揭法文意旨,倘在 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實失之過苛,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案經拘提到案時,曾自被告處扣得如附表二編 號1至10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 為被告所有,或係由其所屬之該詐欺集團所提供、斯時為被 告管領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見98偵2117卷一第50頁至第 51頁、第56頁、97他2604卷第15頁至第18頁,易緝卷第427 頁),再前揭各該扣案物之用途,其於偵查中係供稱:手機 、SIM卡、電話儲值卡,一部分是做水族業務使用一部分是 「大成」寄下來的做領款工作使用,刻的印章是領宅急便東 西使用,扣案的金融卡一部分曾經使用過,有領到錢,還有 一部分還未測試是否可以使用領到錢等語(見97他2604卷第 15頁至第16頁、98偵2117卷二第62頁),是前揭各該扣案物 應為被告為本案各開犯行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自應依上開 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2、3、6至9以外之其餘扣案物 ,雖有部分亦為本案之證物,然或非被告共同為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非被告所有,又或被告並無事實上處分權 ,本院自均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玉華、黃慧倫、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法 遭騙金額 (新臺幣) 匯款日期 匯入之帳戶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 備註 1 O○○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2日15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O○○,佯稱係奇摩購物網站服務人員,告知O○○先前網路購物,因送貨人員疏失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臺灣企業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O○○,稱須補足現金方能取消分期付款之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18,000元 97年12月21日 18時49分 渣打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浚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2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1日21時35分,撥打電話予亥○○,佯稱係奇摩購物網站之賣家,告知亥○○先前網路購物,因疏失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亥○○至銀行ATM作終止扣款動作,並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1,999元 97年12月21日 22時8分 中華郵政太麻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潘國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3 e○○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9日約15時許,撥打電話予e○○,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確認非警察身分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97年12月17日 19時57分匯款20,000元、20時14分匯款1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苑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鍾宜彤)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②e○○另外匯款13,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4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8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宙○○,佯稱係其姪女(郭○○),因遭遇緊急狀況須借款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80,000元 97年12月18日 10時40分 合作金庫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陳立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5 戊○○ (原名吳○○)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0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吳○○,佯稱係奇摩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告知吳○○先前網路購物,因疏失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82,900元 97年12月20日 17時40分匯款30,000元、17時43分匯款30,000元、17時46分匯款22,9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陳立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②戊○○另外匯款31,981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亦匯款29,987元至台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均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6 W○○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9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W○○,佯稱係其孫女鄭○○),因急需用錢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30,000元 97年12月19日 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呂漢清)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②98年1月12日該帳戶列「警示戶返還款10,022元」。(見偵2117號卷五第161頁、163頁)。  7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1日14時15分,撥打電話予子○○,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3,000元 97年12月21日 15時12分匯款3,000元、15時57分匯款10,000元、16時12分匯款20,000元 渣打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浚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8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1日17時47分,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奇摩購物網站之賣家,告知未○○先前網路購物,因匯款方式有誤,須重新付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6,429元 97年12月21日 19時40分 中華郵政太麻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潘國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②未○○另外匯款14,999元至中國信託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9 K○○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4日21時44分,撥打電話予K○○,佯稱係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告知K○○先前網路購物,因郵局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要求K○○提供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背後服務電話,嗣再由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員工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K○○,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9,998元 97年12月24日 22時27分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②K○○另外匯款11,104元至中國信託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10 H○○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3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H○○母親陳○○,佯稱係H○○嫂嫂,因急需用錢,須H○○幫忙匯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000元 97年12月23日 12時56分 星展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②H○○另外匯款3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11 L○○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3日11時30分許起,先後撥打電話予L○○,接續佯稱係其小姑(周○○),因買賣基金急需向其借錢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000元 97年12月23日 16時50分匯款20,000元。 星展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0,000元 97年12月23日 下午匯款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紀韋全) 12 V○○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3日12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V○○,佯稱係其公司會計,欲向其借錢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50,000元 97年12月23日 星展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13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6日23時30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宇○○,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確認非警察身分,並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97年12月27日 0時44分匯款6,000元、1時8分匯款10,000元、1時13分匯款14,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何燕樺)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14 Q○○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6日23時,撥打電話予Q○○,佯稱網路援交,先購買網路電話儲值後,因須先匯款確認非警察身分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97年12月27日 1時23分匯款10,000元、1時37分匯款20,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何燕樺)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15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8日21時40分起,先後撥打電話予天○○,接續佯稱係奇摩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告知天○○先前網路購物,因信用卡付款方式錯誤,於右列時間以電話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59,558元 97年12月28日 21時51分匯款29,988元、97年12月29日0時5分匯款29,570元 新竹東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吳運智)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116,000元 97年12月28日 22時43分匯款100,000元、22時46分匯款16,000元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余惠如) 16 歐○○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8日18時30分,撥打電話予歐○○,佯稱係奇摩拍賣網站之人員,告知歐○○先前網路購物,因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富邦銀行員工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歐珮君,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9,989元 97年12月28日 19時36分 永康二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沈琮棋)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17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8日19時55分,撥打電話予巳○○,佯稱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告知巳○○先前網路購物,因收貨時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7,017元 97年12月28日 21時7分 永康二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沈琮棋)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②該帳戶款項於同日即遭圈存(見偵2117卷三第195頁)。 18 Z○○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8日9時17分,撥打電話予Z○○,佯稱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告知Z○○先前網路購物,因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43,000元 97年12月28日22時49分存款20,000元、22時51分存款2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蘇立晟)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②Z○○另外匯款29,998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台南縣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19 R○○○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3日約12時許,先後撥打電話予R○○○,接續佯稱係其三姊,因玩融資需要調度資金,而以電話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R○○○陷於錯誤,接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70,000元 98年1月13日 約13時許 上海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許建泓)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530,000元 98年1月14日 約11時匯款230,000元、15時53分匯款200,000元、98年1月15日10時14分匯款100,000元 中華郵政埤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吳如卿) 20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2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其女兒,因急需用錢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0元 98年1月12日 12時20分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林建華)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21 c○○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7日18時30分,撥打電話予c○○,佯稱係東森購物中心人員,告知c○○先前網路購物,因公司作業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8,123元 98年1月17日 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葉竹君)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②c○○另外匯款29,999元至至大台北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亦匯款30,000元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均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22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19時許,先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奇摩購物拍賣網站之賣家,告知丑○○先前網路購物,因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要求丑○○提供往來郵局的電話,嗣再由自稱郵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接續撥打電話予丑○○,指示其操作更正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現金匯款、操作自動櫃員機。 18,000元 98年1月1日 23時19分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楊君正)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82,000元 98年1月1日 23時42分匯款80,000元、23時47分匯款1,000元、23時52分匯款1,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勝弘) 29,998元 98年1月2日 0時34分 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楊君正) 23 B○○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3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B○○,佯稱係奇摩網路購物之賣家,告知B○○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臺灣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B○○,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98年1月13日 18時39分 中國信託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潘建安)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②B○○另外匯款43,623元至林園福興郵局鳳山26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非件使用人頭帳戶】 24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2日22時8分,撥打電話予庚○○,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19,000元 97年12月12日 22時46分匯款29,000元、22時49分匯款29,000元、22時51分匯款30,000元、22時52分匯款29,000元、22時54分匯款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蔡宜芳)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25 Y○○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於網路上跟Y○○聊天,佯稱有在援交,惟須先匯款確認非警察身分云云,致Y○○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7,012元 98年1月2日 19時09分 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李健成)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26 A○○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31日20時許,於網路上跟A○○聊天,佯稱有在援交,惟須先無摺存款存入現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元 97年12月31日 22時 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陳憶涵)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27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2日22時38分,撥打電話予卯○○,佯稱係網路購物之賣家,告知卯○○先前網路購物,因付款程序有問題,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方式測試更正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現金匯款至指定帳戶。 200,000元 98年1月2日 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李健成)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②卯○○另外匯款60,000元至陽信銀行新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28 T○○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22時許,於交友網站與T○○聊天,並撥打電話予T○○,佯稱伴遊,惟須先匯款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000元 98年1月1日23時24分匯款5,000元、23時31分匯款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楊君正)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29 D○○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8日,撥打電話予D○○,佯稱係網路購物之人員,告知D○○先前網路購物,因貨品出貨事宜有誤,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00元 97年12月28日 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蘇立晟)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②D○○另外匯款10,0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亦匯款18,000元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均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30 M○○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M○○,佯稱碰面交友,惟須先匯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56,000元 97年12月27日 20時38分匯款30,000元、21時17分匯款6,000元、97年12月28日14時38分匯款2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蘇立晟)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②M○○另外匯款62,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亦匯款5,000元匯款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款143,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均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31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告知甲○○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郵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甲○○,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8,123元 98年1月1日 19時31分 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陳憶涵)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32 F○○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17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F○○,佯稱係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告知F○○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彰化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F○○,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017元 98年1月1日 18時47分 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陳憶涵)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33 C○○(原名陳○○)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9日,撥打電話予C○○,佯稱係羅代書,告知C○○信貸整合事宜,嗣再由自稱華南銀行總行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C○○,稱須匯款法院公證費用,並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臨櫃匯款至指定帳戶。 17,200元 98年1月13日 12時45分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游仲良)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②C○○另外匯款32,800元至華南銀行大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34 G○○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8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G○○,佯稱係奇摩拍賣網路之賣家,告知G○○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於97年12月12日22時35分由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G○○,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3,024元 97年12月12日 22時45分 中華郵政成功分行第44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蔡宜芳)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35 孫○○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2日19時15分,撥打電話予孫○○,佯稱係奇摩購物中心之人員,告知孫○○先前網路購物帳款有問題,嗣再由自稱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7,990元 97年12月12日 23時19分 中華郵政台北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蔡宜芳)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36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8日13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其朋友雅淑,因目前急需用錢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98年1月8日 13時26分 中華郵政羅東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林志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②該帳戶款項於同日即遭圈存(見偵2117卷九第36頁)。 37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3日21時10分,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拍賣網站之賣家,告知己○○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彰化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己○○,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123元 98年1月13日 21時57分 京城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潘建安)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38 E○○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8日14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E○○,佯稱係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告知E○○先前網路購物帳款有問題,嗣再由自稱花旗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59,998元 98年1月18日 15時1分匯款29,999元、15時7分匯款29,999元 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葉竹君)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 39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3日20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奇摩拍賣網路之賣家,告知壬○○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中華郵政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壬○○,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999元 97年1月13日 20時38分 上海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許建泓)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40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7日18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係東森購物網站之服務人員,告知辛○○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多刷一筆2,680元匯款,嗣再由自稱上海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辛○○,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5,000元 98年1月17日 18時53分 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葉竹君)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41 郭○○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4日13時19分,撥打電話予郭○○,佯稱係張代書,告知郭明興貸款事宜,嗣再由自稱華南銀行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郭○○,稱須匯款到黃筠雲指定帳號,並指示其匯款云云,致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0元 98年1月16日 合作金庫竹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吳如卿)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②郭明興另外匯款共86,380 元至華南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均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42 d○○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21時57分,撥打電話予d○○,佯稱係奇摩拍賣網路之賣家,告知d○○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嗣再由自稱郵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d○○,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9,998元 98年1月2日 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楊君正)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②d○○另外匯款29,998元至永豐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43 S○○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20時10分,於網路上與S○○聊天後,即撥打電話予S○○,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確認非警察身分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979元 98年1月1日 21時46分 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楊君正)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②S○○另外存款91,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非本件使用人頭帳戶】 44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1日,撥打電話予酉○○,佯稱係奇摩拍賣網路之賣家,告知酉○○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4,196元 98年1月1日 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陳憶涵)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45 a○○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5日12時49分,撥打電話予a○○,佯稱係林代書,告知a○○貸款事宜,惟須至地方法院索取公證書公證債務人與債權人合約,且繳交兩期的月付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240元 98年1月8日 14時9分 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林志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46 X○○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6日,撥打電話予X○○,佯稱係羅代書,告知X○○貸款事宜,惟須先繳交法院之公證費、律師之公證費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7,450元 98年1月8日 12時20分匯款6,250元、16時12分匯款21,200元 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林志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47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2日,撥打電話予戌○○,佯稱係羅代書,告知戌○○可代辦貸款事宜,惟須繳交律師公證費,嗣於98年1月13日由自稱華南銀行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戌○○,確認匯款帳號,並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5,450元 98年1月13日 10時17分匯款6,250元、13時49分匯款19,2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游仲良 )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48 U○○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月8日16時10分,撥打電話予U○○,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繳納小姐基本費及保證金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000元 98年1月8日 16時17分匯款3,000元、16時45分匯款7,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吳睿辰)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49 N○○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2日11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先後於右列時間撥打電話予N○○,佯稱係代書,告知N○○可以內線交易方式幫其辦理貸款,惟須先繳納律師費,嗣自稱華南銀行總行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話予N○○,稱須繳納帳戶設定費,於右列時間指示其臨櫃匯款及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指定帳戶及操作自動櫃員機。 24,180元 97年12月23日 12時存入4,980元、97年12月24日存入19,2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19,200元 97年12月26日 12時45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奕勳) 50 b○○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8日10時,撥打電話予b○○,佯稱係陳代書,告知b○○貸款事宜,惟須先匯款律師擔保費用,嗣再由自稱華南銀行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b○○,稱須繳交貸款設定費用,並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6,800元 97年12月24日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 51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4日21時,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郵局專員,告知午○○先前網路購物付款發生錯誤,須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並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9,123元 97年12月24日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52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4日14時許,於網路上與黃○○聊天,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確認身分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6,949元 97年12月24日21時2分匯款 12,592元、21時3分匯款3,897元、21時5分匯款4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53 J○○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12月17日前2星期,撥打電話予J○○,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櫃檯人員,告知J○○先前網路購物,因付款方式出問題,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9,998元 97年12月17日 合作金庫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陳立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54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2日22時,與乙○○通電話,佯稱可協助乙○○辦理貸款事宜,惟須先匯款律師擔保費用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4,980元 97年12月23日 國泰世華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紀韋全)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55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1日13時許,於網路上與寅○○聊天,佯稱網路援交,寅○○不願意,改稱跟朋友買東西缺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9,077元 97年12月21日 中華郵政太麻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潘國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56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1日22時許,於網路上與地○○聊天,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確認身分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9,732元 97年12月22日 中華郵政太麻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潘國亮)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①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②該帳戶款項於同日即遭圈存(見偵2117卷五第182頁)。 57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9日0時許,於網路上與丙○○聊天,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匯款繳納性交易及保證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97年12月19日2時29分匯款2,500元、2時49分匯款7,500元、3時3分匯款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陳立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58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22日14時許,於網路上與玄○○聊天,佯稱網路援交,惟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5,000元 97年12月22日 渣打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浚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59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14日,撥打網路電話予辰○○,稱缺錢需要其幫忙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20,006元 97年12月16日 台中商業銀行苑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鍾宜彤)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60 P○○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中旬,撥打電話予P○○,佯稱係陳代書,告知P○○可協助辦理貸款事宜,惟須匯款律師公證費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8,200元 97年12月18日 合作金庫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陳立宏)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 61 I○○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9月12日20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I○○,佯稱係奇摩購物網之賣家,告知I○○先前網路購物於超商取貨付款時簽名表格有誤,要求I○○提供提款卡背後郵局之聯絡電話,之後其即接到自稱郵局人員來電告知,其帳戶資料外洩,要求將帳戶內之資金領出再存入內卡帳戶較安全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99,000元 97年9月12日 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林育鴻)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是否沒收 1 身分證影本22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8。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 手機6支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9。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是 3 空白SIM卡4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0。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是 4 存摺2本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1。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5 宅急便領貨存根2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2。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6 SIM卡6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3。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是 7 電話儲值卡4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4。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是 8 印章5個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5。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是 9 提款卡21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6。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是 10 存提款交易明細17張 甲○○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7。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1 中國信託提款對帳單2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8。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2 SIM卡(記事筆札1張)1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19。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3 教戰守則2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0。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4 筆記本1本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1。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5 宅急便收執聯3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2。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6 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1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3。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7 信用卡1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4。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8 毀損之信用卡10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5。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19 記事紙3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6。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0 存摺1本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7。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1 身分證影本1張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8。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2 手機6支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29。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3 現金78,800元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30。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4 筆記型電腦1件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31。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25 碎紙1包 吳定謀 ①本院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字第35號編號32。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98年度保字第342號。 否
附表三:
編號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調解(和解)內容 左列調解(和解)內容履行情形 調解(和解)款項匯入帳戶 緩刑條件 備註 確定已清償部分 尚未確定是否清償(或確定未清償)之餘款數額 1 1 O○○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O○○新臺幣(下同)18,00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O○○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轉帳第1期款項12,600元至O○○之右列帳戶。 5,400元 湖口鳳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40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國泰世華銀行MYATM 明細表-轉帳列印資料(見98易109卷二第100頁) 2 7 子○○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子○○33,00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子○○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23,100元至子○○之右列帳戶。 9,900元 彰化中庄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90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98易109卷二第102頁) 3 14 Q○○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Q○○30,00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Q○○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21,000元至Q○○之右列帳戶。 9,000元 第一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9,00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05頁) 4 15 天○○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天○○175,000元,其中122,500元於98年11月30日給付,其餘52,500元於104 年11月30日給付,如1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122,500元至天○○之右列帳戶。 52,5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52,500元 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和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4頁至其背面)。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09頁) 5 19 R○○○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R○○○新臺幣530,000元,其中371,000元於98年11月30日給付,其餘159,000元於104年11月30日給付,如1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已於98年11月30日匯款371,000元、於110年10月31日轉帳30,000元至R○○○之右列帳戶。 129,000元 台灣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29,000元 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和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4頁至其背面)。 98年11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0年10月31日轉帳明細擷圖(見98易109卷二第101頁、易緝卷第444頁) 6 20 丁○○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丁○○40,00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丁○○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28,000元至丁○○之右列帳戶。 12,000元 中國信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2,00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07頁) 7 24 庚○○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庚○○119,000元,其中83,300元於98年11月30日給付,其餘35,700元於104 年11月30日給付,如1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83,300元至庚○○之右列帳戶。 35,7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35,700元 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和解筆錄(見98易109號一第254頁至其背面)。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10頁) 8 25 Y○○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Y○○27,012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Y○○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18,900元至Y○○指定之右列帳戶。 8,112元 彰化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112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號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12頁) 9 39 壬○○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壬○○20,999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壬○○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14,700元至壬○○指定之右列帳戶。 6,299元 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6,299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11頁) 10 41 郭明興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郭明興40,00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郭明興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28,000元至郭明興之右列帳戶。 12,000元 台南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2,00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98易109卷二第103 頁) 11 45 a○○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a○○20,24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a○○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14,000元至a○○之右列帳戶。 6,240元 中國信託公益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6,24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06頁) 12 47 戌○○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戌○○25,45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戌○○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於98年11月27日匯款17,815元、於110年10月25日轉帳7,635元至戌○○之右列帳戶。 無 臺中大坑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號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10年10月31日轉帳明細擷圖(見98易109卷二第104頁、易緝卷第446頁) 13 48 U○○ 甲○○、吳定謀願連帶給付U○○10,000元,給付方法為分2期給付,第1期於98年11月30日由甲○○、吳定謀連帶分別給付U○○上開款項之7成,其餘3成於104年11月30日一次給付,如1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已匯款第1期款項7,000元至U○○之右列帳戶。 3,000元 中國信託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 3,000元 本院98年度竹調字第229號調解筆錄(見98易109號卷一第252頁至第253頁)。 98年11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98易109卷二第108頁) 14 5 戊○○ 甲○○願於110 年10月25日以前給付戊○○20,000元。 已於110年9月27日轉帳20,000元至戊○○之右列帳戶 無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21頁至第322頁) 110年9月27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354頁) 15 18 Z○○ 甲○○願於110 年10月25日以前給付Z○○15,000元。 已於110年9月27日轉帳15,000元至Z○○之右列帳戶。 無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110年9月27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346頁) 16 26 A○○ 甲○○願於110 年10月25日以前給付A○○10,000元。 已於110年9月27日轉帳10,000元至A○○之右列帳戶。 無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110年9月27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348頁) 17 36 申○○ 甲○○願當庭給付申○○15,000元。 已於110年9月24日當庭給付15,000元予申○○收訖 無 無 無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21頁至第322頁)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21頁至第322頁) 18 50 b○○ 甲○○願於110 年10月25日以前給付b○○16,817元。 已於110年9月27日轉帳16,871元至b○○之右列帳戶。 無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110年9月27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350頁) 19 56 地○○ 甲○○願於110 年10月25日以前給付地○○5,000元。 已於110年9月27日轉帳5,000元至地○○之右列帳戶。 無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6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110年9月27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352頁) 20 27 卯○○ 甲○○願於110 年11月5日前給付卯○○40,000元。 已於110年10月31日轉帳40,000元至卯○○之右列帳戶。 無 合作金庫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15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416頁至第417頁)。 110年10月31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442頁) 21 59 辰○○ 甲○○願給付辰○○17,000元。 已於110年10月28日當庭給付17,000元予辰○○收訖 無 無 無 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13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420頁至第421頁)。 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13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420頁至第421頁) 22 61 I○○ 甲○○願於110 年11月5日前給付I○○60,000元。 已於110年11月1日轉帳60,000元至I○○之右列帳戶。 無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無 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14號調解筆錄(見易緝卷第418頁至第419頁)。 110年11月1日轉帳明細擷圖(見易緝卷第438頁、第440頁)
附件:證據清單(阿拉伯數字部分為證據編號)壹、證人
十一、證人I○○:
11.971118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48頁至第149頁=98偵2117卷三 第31頁至第32頁。

十二、證人葉○○
12.971221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51頁至第153頁=98偵2117卷三 第34頁至第36頁。
12.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至第249頁背面。
十三、證人亥○○
13.971222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56頁至第157頁=98偵2117卷三 第39頁至第40頁。

十四、證人e○○:
14.971223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61頁至第162頁=98偵2117卷三 第44頁至第45頁。

十五、證人宙○○
15.971219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66頁至第168頁=98偵2117卷三



第49頁至第51頁。

十六、證人吳○○
16.971219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72頁至第174頁=98偵2117卷三 第55頁至第57頁。

十七、證人W○○:
17.971222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79頁至第180頁=98偵2117卷三 第62頁至第63頁。

十八、證人子○○:
18.971222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84頁至第185頁=98偵2117卷三 第67頁至第68頁。
18.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十九、證人未○○:
19.971222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89頁至第191頁=98偵2117卷三 第72頁至第74頁。

二十、證人K○○:
20.971225警詢:98偵2117卷二第196頁至第198頁=98偵2117卷三 第79頁至第81頁。

二十一、證人H○○:
21.971229警詢:98偵2117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98偵2117卷四第 1頁至第3頁=98他5397第145頁至第146頁。
二十二、證人L○○:
22.971226警詢:98偵2117卷三第91頁至第93頁=98偵2117卷四第 7頁至第9頁。

二十三、證人V○○:
23.971230警詢:98偵2117卷三第97頁至第98頁=98偵2117卷四第 13頁至第14頁。

二十四、證人宇○○:
24.971227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02頁至第104頁=98偵2117卷四 第19頁至第21頁。

二十五、證人Q○○:




25.971227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08頁至第109頁=98偵2117卷四 第25頁至第26頁。
25.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背面。25.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二十六、證人天○○:
26.971229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13頁至第114頁=98偵2117卷四 第30頁至第31頁。
26.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8頁背面至第249頁。
二十七、證人歐○○
27.971228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18頁至第119頁=98偵2117卷四 第35頁至第36頁。

二十八、證人巳○○:
28.971228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23頁至第124頁=98偵2117卷四 第40頁至第41頁。

二十九、證人Z○○:
29.971229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29頁至第131頁=98偵2117卷四 第46頁至第48頁。

三十、證人R○○○:
30.980115警詢:98偵2117卷三第140頁至第142頁=98偵2117卷四 第51頁至第53頁=98偵2117卷五第1頁至第2頁=高市警鼓分偵 字第000000000號卷第1頁至第3頁。30.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30.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8頁背面。
三十一、證人丁○○:
31.980114警詢:98偵2117卷四第59頁至第61頁。31.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31.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三十二、證人c○○:
32.980119警詢:98偵2117卷四第68頁至第70頁。
三十三、證人丑○○:
33.980102警詢:98偵2117卷四第74頁至第76頁。




三十四、證人B○○:
34.980113警詢:98偵2117卷四第88頁至第89頁。34.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
三十五、證人庚○○:
35.971213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00頁至第101頁。35.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8頁背面至第249頁。
三十六、證人Y○○:
36.980104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06頁至第107頁。36.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三十七、證人A○○:
37.980226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13頁至第115頁。
三十八、證人卯○○:
38.980103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16頁至第118頁。
三十九、證人T○○:
39.980102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20頁至第121頁。
四十、證人D○○:
40.980119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30頁至第131頁。
四十一、證人M○○:
41.980109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34頁至第135頁。
四十二、證人甲○○:
42.980101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45頁至第146頁。
四十三、證人F○○:
43.980102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50頁至第152頁。
四十四、證人C○○即陳○○:
44.980114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60頁至第162頁。
四十五、證人G○○:
45.971213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66頁至第168頁。
四十六、證人孫○○:




46.971213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71頁至第172頁。
四十七、證人申○○
47.980108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79頁至第180頁=第188頁至第 189頁。

四十八、證人己○○:
48.980113警詢:98偵2117卷四第196頁至第197頁。48.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
四十九、證人E○○:
49.980118警詢:98偵2117卷五第12頁至第14頁。
五十、證人壬○○:
50.980113警詢:98偵2117卷五第18頁至第19頁。50.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五十一、證人辛○○:
51.980118警詢:98偵2117卷五第23頁至第24頁。
五十二、證人何燕樺
52.980308警詢:98偵2117卷九第5頁至第6頁背面。
五十三、證人許建泓:
53.980320警詢:98偵2117卷九第12頁至第14頁。53.980525偵訊:98偵14640第6頁至第8頁。
五十四、證人潘建安
54.980323警詢:98偵2117卷九第21頁至第22頁。
五十五、證人林志亮
55.980323警詢:98偵2117卷九第31頁至第32頁背面。
五十六、證人游仲良
56.980323警詢:98偵2117卷九第39頁至第41頁。
五十七、證人林志堅
57.980309警詢:98偵2117卷九第48頁至第51頁。
五十八、證人許信強




58.980311警詢:98偵2117卷九第57頁至第58頁。
六十二、證人郭○○
62.980117警詢:98偵2117卷十第6頁至第8頁。62.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62.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六十三、證人d○○:
63.980102警詢:98偵2117卷十第12頁至第14頁。63.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
六十四、證人S○○:
64.980102警詢:98偵2117卷十第18頁至第20頁。
六十五、證人a○○:
65.980108警詢:98偵2117卷十第26頁至第29頁。65.980626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162頁背面。65.980730本院準備:98易109卷一第249頁。
六十六、證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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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