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898號
SCDM,110,易,89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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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啟村
被 告 范綱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214
號、第1431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全帽壹頂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二)應增加「::: 供己騎用外,另竊取鄰車不詳姓名人所有之安全帽1頂。嗣 :::」;證據應增加「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前因數件竊盜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甫於110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之有期 徒以上刑之罪,為累犯。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 竊盜之前科紀錄,惡性不輕,今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若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爰依法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爰審酌被告自未成年開始迄今逾40年間一再犯罪,其中包含 多起竊盜罪、施用毒品、恐嚇取財;及賭博、詐欺、偽造文 書、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各1次等前科紀錄, 尤其竊盜犯罪次數極多從未間斷;又甫於110年10月30日因 多起竊盜案執行完畢出監,即於同年11月27日竊取本件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而當日為警查獲經檢察官釋放後, 旋於翌日(28日)復竊取本件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及安全帽1頂,而再為警查獲,惡性頗為重大;復於本院第1 次訊問時稱:因為無聊所以才會一直犯罪,覺得在監所內與 在外面差不多等語(院卷第64頁至第65頁),顯然被告應諭 知較長之刑度,以儘量避免其繼續犯罪,而各諭知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本件被告所竊得之自用小貨車及機車均已發還被害人(偵 卷14311第48頁、偵卷14214第5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二)被告另因竊盜犯罪所得扣案之安全帽1頂,應依刑法第38 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4214號
第14311號
  被   告 甲○○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街00             巷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巷0號
(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 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109年度竹簡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判決再由 同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462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述行為 :
㈠於110年11月27日9時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一路與吳濁 流路口處,見乙○○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鑰匙 未拔下,以該車鑰匙開啟該車電門而竊得該車。嗣乙○○當場 發現該車失竊而報警,並尾隨在後追趕,警方接獲通報,於 同日9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與成功八路口當 場查獲,並起出該車1輛及鑰匙1支,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於110年11月28日13時28分許,途經新竹縣○○市○○街000號前 ,見丙○○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 以該車鑰匙開啟機車電門而竊得該機車供己騎用。嗣為警於 同日15時1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與博愛街口處當 場查獲,並起出前開機車1輛及鑰匙1支,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乙○○、丙○○分別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有關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㈠之全部。 2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犯罪事實一、㈠之全部。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職務報告、行照影本各1份、密錄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6張、現場照片12張。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之全部。 ㈡有關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㈡之全部。 2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 犯罪事實一、㈡之全部。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職務報告各1份、監視器錄影紀錄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7張。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之全部。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確定,甫於110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考量被告上開執 行完畢案件與本件之罪質相同,犯罪類型、犯罪手法亦類似 ,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出監後未及1月即連續於2日內犯下 本件2件竊盜案,顯見被告對前開已執行完畢之刑罰反應力 薄弱,主觀惡性重大,依罪刑相當原則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並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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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