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調偵字第27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竹簡
字第71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張勝福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時,因與告訴人羅寶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民國110年4月7日8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新竹市北區竹光路與竹光路184巷口,搖下上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窗,向羅寶玉辱罵稱:「幹 你娘雞掰」等語(台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 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 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0年11月19日在本院 成立和解,被告並依和解內容付訖和解金,告訴人乃具狀向 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0號和 解筆錄、本院刑事紀錄科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聲請 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竹簡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61頁、第6 3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 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 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