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766號
SCDM,110,易,766,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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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91
、9331、969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竊得物品即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 起訴書附表編號4記載王淑芬遭竊之物品「證件數張」部分 ,因證人王淑芬於警詢時證稱其遭竊證件、身份證等其他物 品,爰特定並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證件數張」為「證 件1張、身份證1張」。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俊興於本院訊問 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第1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所為 ,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踰越窗 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裁定減刑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確定,前後兩案件之刑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9年 11月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據。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上揭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已因案入監矯正,且時間甚長 ,於執行完畢後理應改過遷善,避免再罹刑章,卻又再犯本



案各罪,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㈣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累犯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 後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竊方 式犯下本案各竊盜罪,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更 妨害被害人居家生活之安寧,造成被害人內心惶恐不安,所 為實無足取,本均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使本 案得以迅速認定犯罪事實,節省司法資源,兼衡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素行,於本院訊問時所陳之犯罪動機及各次犯 罪所生之損害、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 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希冀被告於此次假釋出獄後,能確實改過遷善,勿再重蹈覆 轍,其也不再年輕,不要再浪費人生進出監所,把時間花在 更有意義之事物上。
 ㈥本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得物品即犯罪所得 行竊方式 主文 1 110年2月22日上午8、9時許 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3樓 鍾善豪 金項鍊1條、金戒指2個、銅戒指1個、白銀手鐲1個【上開物品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現金約6萬元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住宅鄰宅3樓陽台,再開啟該住宅未上鎖之鐵窗活動門,翻越鐵窗進入該住宅3樓臥室行竊 黃俊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2 110年4月5日上午11時許 新竹市○區○○街00巷0號2樓 黃立光、邱瓊貞 無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住宅2樓陽台,翻越未上鎖之氣窗進入該住宅2樓書房尋覓財物行竊,惟經被害人2人發現,旋即逃逸而未遂 黃俊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4月5日上午11時15分許 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2樓 黃玉麗 故宮古畫郵票約40張(價值約400元)、古早1分臺幣紙錢約20張(價值不詳)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住宅2樓陽台,翻越未上鎖之窗戶進入該住宅2樓房間行竊 黃俊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4 110年5月5或6日某時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2樓 王淑芬 日幣約4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10萬元)、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證件1張、身份證1張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大樓2樓陽台,翻越未上鎖之窗戶進入該大樓2樓房間行竊 黃俊興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491號
                   第9331號第9698號
  被   告 黃俊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俊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均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之刑或拘役確 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 不知悔改,又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所有 之物得手。
二、案經鍾善豪、王淑芬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及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黃俊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㈡ 1、告訴人鍾善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2、警製現場週圍地圖竹北分局竹北所轄鍾善豪住宅遭竊盜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6日刑紋字第1100025901號鑑定書影本各1份。 3、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4張。 證明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罪事實。 ㈢ 1、被害人黃立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邱瓊貞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黃玉麗於警詢時之證述。 2、員警偵查報告1份; 3、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張。。 證明附表編號2、3所載之犯罪事實。 ㈣ 1、告訴人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2、竹北分局王淑芬住宅遭竊盜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9日刑紋字第1100061132號鑑定書影本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4所載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俊興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翻 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嫌(3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第1、 2款之翻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1次)。又被告所為 4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 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 被告為本件犯嫌之犯罪所得即金項鍊1條、金戒指2個、銅戒 指1個、白銀手鐲1個(上開物品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 8萬元)、現金約6萬元、故宮古畫郵票約40張(價值約400 元)、古早1分臺幣紙錢約20張(價值不詳)、日幣約40萬 元(折合新臺幣約10萬元)、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證件 數張等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郁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蔣采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得物品 方式 涉犯 法條 1 110年2月22日上午8、9時許 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鍾善豪(提告) 金項鍊1條、金戒指2個、銅戒指1個、白銀手鐲1個(上開物品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現金約6萬元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住宅鄰宅3樓陽台,再開啟該住宅未上鎖之鐵窗活動門,翻越鐵窗進入該住宅3樓臥室行竊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翻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2 110年4月5日上午11時許 新竹市○區○○街00巷0號 黃立光、邱瓊貞(未提告) 無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住宅2樓陽台,翻越未上鎖之氣窗進入該住宅2樓書房行竊;惟經被害人2人發現,旋即逃逸而未遂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款之翻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 3 110年4月5日上午11時15分許 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 黃玉麗(未提告) 故宮古畫郵票約40張(價值約400元)、古早1分臺幣紙錢約20張(價值不詳)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住宅2樓陽台,翻越未上鎖之窗戶進入該住宅2樓房間行竊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翻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4 110年5月5或6日某時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2樓 王淑芬(提告) 日幣約4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10萬元)、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證件數張 攀爬相鄰之工地鷹架至該大樓2樓陽台,翻越未上鎖之窗戶進入該大樓2樓房間行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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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