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86號
SCDM,110,單聲沒,8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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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參肆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秤壹臺、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4月 15日晚間11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前,查 獲被告張詩寒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3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驗餘淨重 0.637公克」,應予更正)、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分 裝袋1包等物,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 觀察、勒戒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 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42)在卷可憑;又扣案 之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為被告所有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請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稽。
㈡而本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係其向他人購買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且送驗亦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 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 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包裝袋內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 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所用之物,業經其使用,此為被告所自承,且扣案物照 片可見吸食器內仍殘留部分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爰將 之視為一整體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包裝袋1包,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第3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案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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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