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0年度,8號
SCDM,110,原金訴,8,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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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郡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2299號、第14136號、第14284號、110年度偵字第34號
、第9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5471號、110年度偵字
第1331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魏郡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魏郡劭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金融帳戶 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及理財之重要工具,若將自己所有或持有 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有供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收受 被害人匯款,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用,且轉出金額 至他人指定之帳戶,也有可能作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即產 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仍基於縱有 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9 日前某日,將自己及不知情女友周汶慧(另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299號、第1413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分別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網路銀行密碼予詐欺集團。俟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2個兆豐商銀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向 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將各該款項匯款至附表所示之上開2個兆豐商銀帳戶 ,再轉帳至他人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盈如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陳曉芬訴由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蕭如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核轉;陳珮綺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 告、林宗毅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翁茂國廖嘉鴻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竹南分局報告;黃楦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郡劭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47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 起訴書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 關係,本即為本院審判範圍;又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315號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翁茂國、廖 嘉鴻、黃楦婉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均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王盈如陳曉芬蕭如君陳珮綺林宗毅翁茂國廖嘉鴻黃楦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告及周汶慧之兆豐商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存款交易明 細表。
㈣、告訴人王盈如王道銀行綜合交易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各1份。㈤、告訴人陳曉芬之兆豐商銀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㈥、告訴人蕭如君之兆豐商銀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與詐騙集團成員「楊建東」對話紀錄



截圖16張。
㈦、告訴人陳珮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各1份、與詐騙集團成員「葉磊鑫(即Nic)」對話紀錄截 圖34張。
㈧、告訴人林宗毅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 宗毅與詐騙集團成員「GOgogoi(即周國忠)」、「客服專員 」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㈨、告訴人翁茂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存簿暨內頁各1份、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錄截圖15張。
㈩、告訴人廖嘉鴻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網路銀行臺幣轉 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4張。
四、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依第2條第2款規定,是指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前述規定所稱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 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 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 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 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 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 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 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 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 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 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 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 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 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 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



,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 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 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 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 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㈡、查被告提供上開自己及周汶慧之兆豐商銀帳戶及網路銀行密 碼等資料,使詐欺集團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詐騙財物後,得 以使用被告及周汶慧名義之上揭帳戶為匯款工具,致告訴人 等分別匯款至被告或周汶慧上揭兆豐商銀帳戶內,而遂行詐 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帳戶使用網路銀行將詐騙 所得款項轉帳至其他帳戶後即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 目的,是以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 不確定犯意,且其所為提供上揭2個兆豐商銀帳戶及網路銀 行密碼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以正犯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 ,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
㈢、被告以提供上述2個兆豐商銀帳戶及網路銀行密碼之單一行為 ,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分別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詐欺取財, 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路銀行將上揭兆豐商銀內詐欺款項 匯款至其他帳戶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 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
㈣、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也規定,犯同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經就幫 助洗錢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卷第375頁、第381頁),故依前 述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中壯,在政府及大 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明知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



因此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仍輕率交付自 身及友人周汶慧之帳戶紊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受害者 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 風氣之猖獗,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自始否認犯行,數 度更改辯詞,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認犯行,暨本件被害人等 總被害金額非低,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 女,父親已過世,家中其他人員狀況,目前於加油站兼職, 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初左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 第380頁至第38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經查,依現存卷內資料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本案犯罪 行為而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且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 加以證明,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雖提供上開2個兆豐商銀帳戶之資料,供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惟金融帳戶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且可 隨時重新申辦取得,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遏止犯罪之目的並 無任何助益,復參酌上開2個兆豐商銀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 戶,再遭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是認 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陳旭華移送併辦,檢察官高上茹、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王盈如 詐欺集團於109年4月5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暱稱「李嘉豪」成員,向王盈如詢問有無興趣投資云云,致王盈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8日11時02分許 155,000元 周汶慧所有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曉芬 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初某日,經由Paktor交友軟體結識陳曉芬,並介紹葡京娛樂平台,稱可下注投資云云,致陳曉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15時06分許 96,100元 3 蕭如君 詐欺集團於109年4月底某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謝振軒」成員,向蕭如君介紹HK港博娛樂平台,並佯稱知悉該平台漏洞下注保證贏錢云云,致蕭如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8日14時07分許 197,000元 4 陳珮綺 詐欺集團於109年3月13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inder交友軟體、LINE暱稱「Nic」成員,向陳珮綺詢問有無興趣投資云云,並介紹投資平台,致陳珮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9日12時36分許 260,000元 被告所有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宗毅 詐欺集團於109年3月29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Surge交友軟體、LINE暱稱「周國忠」成員,向林宗毅詢問有無興趣投資外匯云云,並介紹APP軟體供匯款交易,致林宗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9日14時09分許 800,000元 6 翁茂國 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底某日經由sweet ring交友軟體結識翁茂國,並向翁茂國稱有投資獲利機會,鼓吹翁茂國入股云云,致翁茂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1日14時13分許 200,000元 周汶慧所有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廖嘉鴻 詐欺集團於109年3月26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暱稱「betty」成員,向廖嘉鴻介紹新濠天地娛樂博弈網站,並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廖嘉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1日19時22分許 100,000元 109年5月1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109年5月11日19時26分許 100,000元 109年5月11日19時27分許 100,000元 109年5月12日11時16分許 900,000元 8 黃楦婉 詐欺集團先於網路上架設澳門銀河(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銀行,應予更正)幸運博彩網站,致黃楦婉於109年4月至5月間某日瀏覽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5月12日12時4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5分,應予更正) 50,000元 109年5月12日12時45分許 2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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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