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555號
SCDM,110,交易,555,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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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
17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 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惟告訴人嗣於110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之 告訴,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 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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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