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四號 原 告 天○○ 辰○○ 卯○○ 巳○○ 乙○○ 宇○○ 丙○○ 戊○○ 己○○ 子○○ 壬○○ 丑○○ 庚○○ 辛○○ 寅○○ 地○○ 酉○○ 癸○○ 午○○ 丁○○ 戌○○ 亥○○ 未○○ 甲○○ 兼右二十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申○○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二二0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蔡森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孫啟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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