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4號
KSDV,89,重訴,84,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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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四號
  原   告 天○○
        辰○○
        卯○○
        巳○○
        乙○○
        宇○○
        丙○○
        戊○○
        己○○
        子○○
        壬○○
        丑○○
        庚○○
        辛○○
        寅○○
        地○○
        酉○○
        癸○○
        午○○
        丁○○
        戌○○
        亥○○
        未○○
        甲○○
  兼右二十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申○○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二二0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蔡森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孫啟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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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