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69號
PCDV,110,除,569,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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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范佐勳即大台北联合藥房


代理人 連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 110年7月15日 411,350元 Z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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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