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石志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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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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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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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11338-9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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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11339-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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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11340-7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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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11341-9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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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51432-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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